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冷库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cold store GB 50072-2001 条文说明 1 总则 1.0.2 本规范的适用范围由以下几个方面组成: 1 按规模划分:本规范适用于公称体积为500m3及以上的冷库,相当于存放100t冻结物的冷库。因为几吨、几十吨冷藏量的冷库,其净高、体积利用系数、围护结构做法、温度要求和冷负荷情况等差别较大,且这些容量很小的冷库往往不以氨为制冷剂,而是以氟为制冷剂。 2 按基建性质划分: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冷库。至于改建维修的冷库,因受原有条件限制,在某些方面不一定能符合本规范要求,但规范中的一些原则,在改建或维修工程时仍可适用,如有特殊情况,应因地制宜。 3 按冷库形式划分:本规范不适用于夹芯隔热板冷库、气调库、山洞冷库、石拱覆土冷库。因为这些形式的冷库其构造做法、冷负荷计算等与普通形式的冷库不同,而且这方面的生产实践经验和科研数据还不多,有待积累。 4 按制冷剂划分:本规范制冷部分只适用于以氨为制冷剂的制冷系统。因为氨用于公称体积为500m3及以上的冷库较经济,且不会破坏大气臭氧层。 1.0.4 根据国家对编制全国通用设计标准规范的规定,为了精简规范的内容,避免重复,凡引用或参见其他全国通用的设计标准、规范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内容,除必要的以外,本规范不再另立条文,故在本条中统一作了交待。
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三年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3]110号)的要求,由原国家国内贸易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冷库设计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072—2001,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