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境外申请人申请使用绿色生资标志按照本程序执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申请人参照本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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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绿色食品生产资料(以下简称绿色生资)标志境外产品使用许可的管理,规范境外许可工作,依据《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管理办法》,制定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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