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库设计规范 |
2011-4-18 中国冷链物流网(www.cclcn.com) |
4.5 库房的隔汽和防潮
4.5.1 围护结构两侧设计温差等于或大于5℃时,应在温度较高的一侧设置隔汽层。
4.5.2 围护结构蒸汽渗透阻可按下式验算:
4.5.3 库房隔汽层和防潮层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砖外墙外侧应抹面;
2 外墙的隔汽层应与地面隔热层上下的隔汽层或防潮层搭接;
3 冷却间或冻结间隔墙的隔热层两侧均宜设置防潮层;
4 隔墙隔热层底部应设防潮层;
5 楼面、地面的隔热层上、下、四周应作防潮层或隔汽层。
4.6 构造要求
4.6.1 库房屋面上应设置通风间层及隔热层。
4.6.2 库房顶层隔热层采用块状隔热材料时,不宜再做阁楼层。
4.6.3 仅用作铺设松散隔热材料的阁楼,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阁楼楼面不应留有缝隙,若采用预制构件时,其构件之间的缝隙必须填实;
2 松散隔热材料的设计采用厚度应比计算厚度增加50%;
3 阁楼柱应自阁楼楼面起包1.2m高度的块状隔热材料,其厚度应使其热阻不小于1.38m2•℃/W,其外侧应设置隔汽层,隔汽层外面不应再抹灰。
4.6.4 库房下列部位易形成冷桥:
1 由于承重结构需要连续,使隔热层断开的部位,如墙体、楼面与梁、板、柱的连接处;
2 门洞和设备管道穿墙、楼板四周部位;
3 门洞外面局部地面和楼面。
凡存在冷桥的部位,均应采取适当增铺隔热层的构造措施,以减少其部位的热交换,避免结露或结霜。
4.6.5 严禁采用含水粘结材料粘结块状隔热材料。
4.6.6 带水作业的冷间应有保护墙面、楼面和地面的防水措施。
4.6.7 冰库的围护墙和柱应有防止冰块冲撞的保护设施。
4.6.8 库房屋面排水宜设置外天沟和墙外明装雨水管。
4.6.9 冷间建筑的地下室或地面架空层应防止地下水和地表水的浸入,并应设排水设施。
4.6.10 外墙与阁楼楼面均采用松散可燃隔热材料时,其相交处应设防火带。
4.6.11 多层冷库库房外墙与檐口及穿堂与库房连接部分的变形缝部位应做好防漏水的构造处理。
4.7 氨压缩机房、变配电室和控制室
4.7.1 氨压缩机房的防火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I6中火灾危险性乙类建筑的有关规定。
4.7.2 氨压缩机房净高应根据设备高度和采暖通风的要求确定,不宜高于6m。
4.7.3 氨压缩机房的屋面应设通风间层及隔热层。
4.7.4 氨压缩机房的自动控制室或操作人员值班室应与机器间隔开,并应设固定密封观察窗。
4.7.5 机器间内的墙裙、地面和设备基座应采用易于清洗的面层。
4.7.6 变配电室与氨压缩机房毗连时,共用的隔墙必须采用防火墙,该墙上只允许穿过与配电室有关的管道、沟道,其孔洞周围应采用非燃烧材料严密堵塞。
4.7.7 氨压缩机房和变配电室的门应向外开启,并采用手开门。
4.7.8 配电室如通过走廊或套间与氨压缩机房相通时,走廊或套间门的材料应为难燃烧体,并应有自动关闭装置;配电室与氨压缩机房共用的隔墙上不宜开窗,如必须开窗时,应用难燃烧的密封固定窗。
5 结构
5.1 一般规定
5.1.1 冷库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或钢结构。当小型冷库如采用砖混结构应采取措施防止因冻融循环而损害结构。
5.1.2 单层及多层冷库柱网尺寸不宜小于6m×6m。
5.1.3 库房结构应考虑温度变化作用产生的变形及内力影响,并采取相应措施减少温度变化作用对结构引起的破坏。
5.1.4 库房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板温度伸缩缝间距不应大于50m,如有充分依据或可靠措施,伸缩缝间距可适当增加。
5.1.5 库房顶层为阁楼时,阁楼屋面宜采用装配式结构。当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屋面时,伸缩缝最大间距可按表5.1.5采用。
5.1.6 当库房阁楼屋面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楼盖,且相对边柱中心线距离等于或大于30m时,边柱柱顶与屋面梁宜采用铰接。
5.1.7 库房外墙与库内承重结构之间每层均应设置锚系梁,锚系梁间距可为6m。墙角处不宜设置,墙角至第一个锚系梁的距离不宜小于6m。墙角砖砌体应适当配筋。
5.1.8 当库房底层为架空地面时,其地面结构宜采用预制梁板。
5.1.9 冷间内钢筋混凝土构件的受力钢筋保护层厚度应符合表5.1.9的规定。
5.1.10 冷间钢筋混凝土板每个方向全截面最小温度配筋率不应小于0.3%。
5.1.11 零度以下低温库房承重墙、柱基础最小埋置深度自库房室外地坪向下不宜少于1.5m,且应满足所在地区冬季地基土冻胀和融陷影响对基础埋置深度的要求。
5.1.12 软土地基应考虑库房地面大面积堆载所产生的地基不均匀变形对墙柱基础、库房地面及上部结构的不利影响。
5.1.13 抗震设防烈度6度及6度以上地震区冷库结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 11的要求。对冷库无梁楼盖结构主要抗震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冷库如设置抗震墙,抗震墙宜沿建筑物两个主轴方向布置,应减少对冷库库房使用功能的影响,沿竖向宜贯通建筑物全高。
2 库房外墙如与无梁楼盖结构脱开,当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6度以上,外墙应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及圈梁,冷库外墙与每层无梁楼盖之间应可靠拉结,设置能承受拉力与压力的锚系梁。
3 抗震设防烈度6度及6度以上的无梁楼盖柱上板带上部钢筋的1/2及全部下部钢筋应纵向连通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 11中关于框架梁纵向钢筋抗震构造的要求,无梁楼盖柱纵筋及箍筋亦应符合该规范中框架柱抗震构造的要求。
5.1.14 钢筋混凝土结构及砖混结构的库房,投产前必须逐步降温,每日降温不得超过3℃, 当库房温度降到4℃ 时,应保持3~4d,然后再继续降温。
5.2 荷载
5.2.1 库房楼面和地面结构均布活荷载标准值及准永久值系数应根据房间用途按表5.2.1采用。
5.2.2 冷库吊运轨道结构计算的活荷载标准值及准永久值系数应按表5.2.2采用。
5.2.3 四层及四层以上的库房及穿堂,其梁、柱和基础活荷载的折减系数宜按表5.2.3采用。
5.2.4 压缩机房操作平台无设备区域的操作荷载,包括操作人员及一般检修工具的重量,可按均布活荷载考虑,采用2kN/m2。设备按实际荷载确定。
5.2.5 氨压缩机及设备设于楼面时,荷载应按实际重量考虑。压缩机等振动设备动力系数取1.3。
5.3 材料
5.3.1 冷间内使用的水泥和混凝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冷间内不得使用火山灰质水泥和掺有火山灰质材料的矿渣水泥;
2 不同品种水泥不得混合使用,同一构件不得使用两种水泥;
3 冻结间、冻结物冷藏间、冰库、负温穿堂等应优先使用高于425号的普通硅酸盐水泥,亦可使用高于425号的矿渣水泥;冷却间、冷却物冷藏间应使用高于325号的普通硅酸盐水泥或矿渣水泥;
4 冷间用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得低于C20,配制混凝土时,水灰比不得大于0.60,每立方米混凝土水泥用量不得少于275kg;冻结间用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得低于C30,水灰比不得大于0.60,每立方米混凝土的水泥用量不得少于300kg。
5.3.2 冷间用的混凝土抗冻标号应不低于D50。可掺入适量混凝土外加剂,以提高混凝土抗冻融破坏能力。
注:抗冻标号D50即28d龄期的试件经冻融循环50次,同时满足其强度损失率应不超过25%,重量损失率不超过5%。
5.3.3 冷间内砖砌体应采用强度等级不低于MU10的粘土砖,并应用水泥砂浆砌筑和抹面。砌筑用水泥砂浆强度等级应不低于M7.5。
5.3.4 在冷间内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混凝土中不得使用对钢筋有腐蚀作用的外加剂。外加剂中含碱量应符合有关规定。
5.3.5 冷间内钢筋混凝土受力钢筋宜采用Ⅰ、Ⅱ级热轧钢筋。
冷间钢结构构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J 17中的规定选用钢材。
6 制冷
6.1 冷却设备负荷和机械负荷的计算
6.1.1 冷间冷却设备负荷应按下式计算:
6.1.2 冷却间、冻结间和货物不经冷却而进入冷却物冷藏间的货物热流量系数P应取1.3,其他冷间取1。
6.1.3 冷间机械负荷应分别根据不同蒸发温度按下式计算:
6.1.4 货物热流量折减系数n2,应根据冷间的性质确定。冷却物冷藏间宜取0.3~0.6(按本规范表3.0.3冷藏间的公称体积为大值时取小值);冻结物冷藏间宜取0.5~0.8(按本规范表3.0.3冷藏间的公称体积为大值时取大值);冷加工间和其他冷间应取1。
6.1.5 冷间用的电动机同期运转系数n4和冷间的同期操作系数n5,应按表6.1.5规定采用。
6.1.6 围护结构热流量应按下式计算:
6.1.7 围护结构的传热面积Aw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屋面、地面和外墙的长、宽度应自外墙外表面至外墙外表面或外墙外表面至内墙中或内墙中至内墙中计算(如图6.1.7-1中的l1、l2、l3、l4 )。
2 楼板和内墙长、宽度应自外墙内表面至外墙内表面或外墙内表面至内墙中或内墙中至内墙中计算(如图6.1.7-1中的l5、l6、l7、l8)。
3 外墙的高度:地下室或底层,应自地坪的隔热层下表面至上层楼面计算(如图6.1.7-2中的h1、h2、h3);中间层应自该层楼面至上层楼面计算(如图6.1.7-2中h4、h5);顶层应自该层楼面至顶部隔热层上表面计算(如图6.1.7-2中的h6、h7)。
4 内墙的高度:地下室、底层和中间层,应自该层地面、楼面至上层楼面计算(如图6.1.7-2中的h8、h9) ;顶层应自该层楼面至顶部隔热层下表面计算(如图6.1.7-2中的h10、h11)。
6.1.8 围护结构外侧的计算温度应按下列规定取值:
1 计算外墙、屋面和顶棚时,围护结构外侧的计算温度应按本规范3.0.6条规定采用。
2 计算内墙和楼面时,围护结构外侧的计算温度应取其邻室的室温。当邻室为冷却间或冻结间时,应取该类冷间空库保温温度。空库保温温度,冷却间应按10℃,冻结间应按-10℃计算。
3 冷间地面隔热层下设有加热装置时,其外侧温度按1~2℃计算;如地面下部无加热装置或地面隔热层下为自然通风架空层时,其外侧的计算温度应采用夏季空气调节日平均温度。
6.1.9 货物热流量应按下式计算:
6.1.10 冷间的每日进货质量m应按下列规定取值:
l 冷却间或冻结间应按设计冷加工能力计算;
2 存放果蔬的冷却物冷藏间,不应大于该间计算吨位的8%计算;
3 存放鲜蛋的冷却物冷藏间,不应大于该间计算吨位的5%计算;
4 有从外库调入货物的冷库,其冻结物冷藏间每间每日进货质量应按该间计算吨位的5%计算;
5 无外库调入货物的冷库,其冻结物冷藏间每间每日进货质量一般宜按该库每日冻结质量计算;如该进货的热流量大于按该冷藏间计算吨位5%计算的进货热流量时,则可按本条4款的进货质量计算;
6 冻结质量大的水产冷库,其冻结物冷藏间的每日进货质量可按具体情况确定。
6.1.11 货物包装材料和运载工具质量系数应按表6.1.11规定取值。
6.1.12 包装材料或运载工具进入冷间时的温度应按下列规定取值:
1 在本库进行包装的货物,其包装材料或运载工具温度的取值应按夏季空气调节日平均温度乘以生产旺月的温度修正系数,该系数按表6.1.12取值;
2 自外库调入已包装的货物,其包装材料温度应为该货物进入冷间时的温度,其运载工具温度按本条1款“运载工具温度”计算。
6.1.13 货物进入冷间时的温度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1 未经冷却的鲜肉温度应按35℃计算,已经冷却的鲜肉温度按4℃计算;
2 从外库调入的冻结货物温度按-8℃~-10℃计算;
3 无外库调入的冷库,进入冻结物冷藏间的货物温度按该冷库冻结间终止降温时或包冰衣后或包装后的货物温度计算;
4 冰鲜鱼虾整理后的温度按15℃计算;
5 鲜鱼虾整理后进入冷加工间的温度,按整理鱼虾用水的水温计算;
6 鲜蛋、水果、蔬菜的进货温度,按当地食品进入冷间生产旺月的月平均温度计算。
6.1.14 通风换气热流量应按下式计算:
6.1.15 电动机运转热流量应按下式计算:
6.1.16 操作热流量应按下式计算:
6.2 库房
6.2.1 设有吊轨的冷却间和冻结间的冷加工能力应按下式计算:
6.2.2 吊轨单位长度净载货质量m'd应按下列规定取值:
6.2.3 吊轨的轨距及轨面高度,应按吊挂食品和运载工具的实际尺寸、通风间距及必要的操作空间确定,可按表6.2.3选用。
6.2.4 设有搁架式冻结设备的冻结间,其冷加工能力应按下式计算:
6.2.5 成套设备的冷加工能力,可根据制造厂所提供的数据确定。
6.2.6 冷却设备的选型应根据食品冷加工或冷藏的要求确定,一般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所选用的冷却设备的使用条件和技术条件应符合现行的氨制冷装置用冷却设备标准的要求。
2 冷却间、冻结间和冷却物冷藏间的冷却设备应采用空气冷却器。
3 可根据不同食品的冻结工艺要求,选用合适的冻结设备,例如冻结隧道、平板冻结设备、螺旋式冻结设备、流态式冻结设备等。
4 冻结物冷藏间的冷却设备,宜选用空气冷却器。当食品无良好的包装时,也可采用顶排管、墙排管。
5 包装间的冷却设备当室温低于-5℃时应选用排管;当室温高于-5℃时宜采用空气冷却器。
6 包装间、分割肉间等人员较多的冷间,当采用氨直接蒸发式冷却设备时,必须确保人身安全。
6.2.7 冷间中冷却设备的布置应有利于提高库房体积利用系数,以及便于安装、检修、操作和除霜。排管与墙面的净距离不应小于150mm,与平顶或梁底的净距离一般不宜大于250mm。落地式空气冷却器水盘底应与地面保持一定的架空距离。
6.2.8 冷却设备的传热面积应按下式计算:
6.2.9 光滑顶排管和光滑墙排管的传热系数应按下式计算:
6.2.10 氨搁架式冻结设备的传热系数应按表6.2.10的规定采用。
6.2.11 冷间温度与冷却设备蒸发温度的计算温度差,应根据减少食品干耗、提高制冷机效率、节省能源、降低投资等方面,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可按下列规定采用:
1 顶排管、墙排管和搁架式冻结设备的计算温度差,宜按算术平均温度差采用,并不宜大于10℃;
2 空气冷却器的计算温度差,应按对数平均温度差确定。可取7~10℃ ,冷却物冷藏间也可采用更小的温度差。
6.2.12 冷却设备每一通路的压力降应控制在饱和温度降低1℃的范围内。
6.2.13 根据冷间的用途、尺寸、空气冷却器性能、贮存货物的种类和规定的温湿度条件,空气冷却系统可采用无风道的或有风道的空气分配系统。
6.2.14 无风道空气分配系统,宜用于装有分区作用的吊顶式空气冷却器或装有集中落地式空气冷却器的冷藏间,应保证有足够的气流射程,并应在货堆上部有0.6~1m的气流扩展空间。
在无风道系统中,吊顶式空气冷却器宜设空气导流板;落地式空气冷却器宜设喷嘴,用于库房空气分配。
6.2.15 风道空气分配系统,宜用于空气强制循环的冻结间和冷却间,以及设有集中落地式空气冷却器而货堆上部又缺乏足够的气流扩展空间的冷藏间。
风道空气分配系统,应设置送风风道,可利用货物之间的空间作为回风风道。
6.2.16 冷却间、冻结间的气流组织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吊挂白条肉的冷却间,气流应均匀下吹,肉片间平均风速应为0.5~1.0m/s(采用二阶段冷却工艺的,第一阶段风速应为1.5~2m/s);
2 吊挂白条肉的冻结间,气流应均匀下吹,肉片间平均风速应为1.5~2.0m/s。
3 盘装食品冻结间的气流应均匀横吹,盘间平均风速应为1~3m/s。
6.2.17 冷却物冷藏间内,货垛间平均风速应为0.3~0.5m/s;冻结物冷藏间内,货垛间平均风速不宜大于0.25m/s。
6.2.18 冷却物冷藏间的通风换气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冷却物冷藏间宜按所贮货物的品种设置通风换气装置,换气次数每日不宜少于2次;
2 面积大于150m2或虽小于150m2但不经常开门及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冷却物冷藏间,宜采用机械通风换气装置。进入冷间的新鲜空气应先经冷却(或加热处理);
3 新鲜空气的进风口,应设置便于操作的保温启闭装置;
4 冷间内废气应直接排至库外,出风口应设置便于操作的保温启闭装置;
5 新鲜空气入口和废气排出口不宜在同侧开设。若在同侧开设时,排出口应在新鲜空气入口的下侧,两者垂直距离不宜小于2m,水平距离不宜小于4m。
6.2.19 冷间内的通风换气管道、通风管道穿越围护结构处及其外侧1.5~2.0m长的管段、常温穿堂内排气管均须保温。
排气管道应坡向库外;进气管道冷间内的管段应坡向空气冷却器;风管最低点应有放水措施。
6.3 氨压缩机和辅助设备
6.3.1 所选用的氨压缩机和辅助设备的使用条件和技术条件应符合现行标准要求。
6.3.2 氨压缩机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氨压缩机应根据各蒸发温度机械负荷的计算值分别选定,不另设备用机。
2 选用的活塞式氨压缩机,挡冷凝压力与蒸发压力之比大于8时,应采用双级压缩;挡冷凝压力与蒸发压力之比小于或等于8时,应采用单级压缩。
3 选配氨压缩机时,其制冷量宜大小搭配。
4 氨压缩机房内压缩机的系列不宜超过两种。如仅有两台机器时,应选用同一系列。
5 选用压缩机时,应根据实际使用工况,对压缩机所需功率进行计算,由制造厂选配适宜的电机。
6.3.3 制冷装置中的中间冷却器、油分离器、冷凝器和贮液器等辅助设备的选择,均应与设置的氨压缩机制冷量相适应。
6.3.4 制冷设备的设计灌氨量宜按表6.3.4规定选用。
6.3.5 中间冷却器的选择应根据其直径和蛇形管冷却面积的计算确定。
6.3.6 中间冷却器的直径按下式计算:
6.3.7 中间冷却器蛇形管冷却面积应按下式计算:
6.3.8 中间冷却器蛇形管的对数平均温度差应按下式计算:
6.3.9 油分离器的直径应按下式计算:
6.3.10 洗涤式油分离器的进液口应低于冷凝器出液总管250~300mm。
6.3.11 冷凝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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