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7年,美国驻德军政府颁布了解散卡特尔的法令。这一法令以美国的反托拉斯传统为蓝本:它禁止卡特尔、康采恩或托拉斯,但并没有提及企业规模或生产集中度,并且鼓励德国工业界采取美国式寡头竞争结构,期望德国如同美国一样,企业庞大到可以实现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他们认为:“寡头竞争,如果能够得到强有力的反托拉斯和反卡特尔法律的监管,就能有相当不错的结果。”(OMGUS,Bd18)
当然,美国“传教士”也很清楚,只有德国人自己对此有积极性,这种剧变才能更为长久。因此,1948年3月,美国驻德军政府让德国政府准备并递交一份针对卡特尔和共谋的法律。由于德国当地机构、惯例以及传统的抵制,围绕反卡特尔法案的谈判速度减缓,最后美国凭借强大的政治压力和巨大的财力支持,才于10年之后出台了妥协的产物——《反对限制竞争法》。这部法律的最后版本总体而言与美国的反托拉斯传统相一致。卡特尔和松散协议被认为是限制贸易的共谋而被取缔。但迫于德国工商界的压力,其中制定了一系列豁免条款。在有些情况下,一些卡特尔被认为是“合理的贸易限制”,可以被容忍甚至是得到发展。
德国立法者还于1958年仿效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成立了“卡特尔局”,它负责解释、执行法令,拥有自由裁量和豁免权。因此,对美国而言,除了法律文本以外,像卡特尔局这样的执行机构也相当关键。二战后,美国反托拉斯和竞争管制规则的传播,与大规模的制度化训练和技术援助项目紧密相随,目的就是使负责解释、实施和执行反托拉斯法的欧洲人或机构,熟悉美国的反托拉斯传统,使其融入欧洲社会。
向整个欧洲的蔓延
美国不仅鼓励或强制单个国家采纳其反托拉斯传统,还迫切要求跨国立法。比如,法国1950年5月提出欧洲煤钢联营计划。为了以免美国担心这项计划可能导致欧洲范围的卡特尔出现,Jean Monnet声称这项计划的目的是营造一个竞争的空间,从而刺激产量和生产率的提高。而实际上,一群美国专家也正在幕后废寝忘食,为这一未来的煤钢共同体准备反托拉斯提案。哈佛大学法学院的教授、反托拉斯专家Robert Bowie的提议,后来成为了《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ECSC条约)的第60条和61条(Monnet,1976)。
第60条原则上禁止卡特尔和松散协议,但欧洲煤钢共同体的最高机构(High Authority)在危机时期有一定的自由裁量余地和豁免权。第61条涉及过度集中导致的滥用市场权力。与美国反托拉斯传统相一致,只有“不合理”的集中才会被禁止。如果集中和合并能提高效率和生产率,而非对竞争构成威胁,就可以被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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