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目的
为切实加强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完善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提高突发事件应对能力,预防发生水路交通突发事件,控制、减轻和消除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及时恢复水路交通正常秩序,保障水路畅通,并指导地方建立应急预案体系和组织体系,增强应急保障能力,满足有效应对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需要,保障经济社会正常运行,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11月1日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4年11月1日实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11月1日实施);
(4)《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6年1月9日发布)。
1.3 突发事件分级分类
1.3.1 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定义及分类
本预案所称水路交通突发事件是指由下列突发事件引发的、造成或可能造成航道或港口出现中断、瘫痪、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以及由于社会经济异常波动等造成重要物资需要由交通主管部门提供水路应急运输保障的紧急事件。
(1)水路运输事件。主要包括航道堵塞或中断,港口瘫痪受损,港口危险品事故,港口环境污染损害,水运施工建设事故等。
(2)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严重破坏基础设施事件,群体性事件,偷渡、走私等涉外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1.3.2 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分级
水路交通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事件等级确定标准见表1-1。
表1-1 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等级
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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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及影响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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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级
(特别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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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重要港口瘫痪或遭受灾难性损失
l 造成长江干线、珠江、京杭运河、黑龙江界河等重要干线航道发生长时间断航
l 造成特大人员伤亡,死亡失踪30人以上,或危及50人以上的生命安全
l 造成特大生态环境灾害或公共卫生危害
l 需要启动国家应急预案,调用本省和交通系统以外资源予以支援
l 对国家或区域的社会、经济、外交、军事、政治等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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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级
(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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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重要港口遭受严重损失,一般港口瘫痪或遭受灾难性损失
l 造成长江干线、珠江、京杭运河、黑龙江界河等重要干线航道发生严重堵塞
l 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死亡失踪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危及30人以上、49人以下的生命安全
l 造成重大生态环境灾害或公共卫生危害
l 调用本省和交通系统资源能够控制
l 对本省社会、经济产生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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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级
(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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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重要港口局部遭受严重损失,一般港口遭受严重损失
l 长江、珠江、京杭运河、黑龙江界河等重要干线航道发生较严重堵塞
l 造成较大人员伤亡,死亡失踪3人以上、9人以下,或危及10人以上、29人以下的生命安全
l 造成较重生态环境灾害或公共卫生危害
l 调用本行政区域内资源能够控制
l 对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经济产生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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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级
(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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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一般港口局部遭受严重损失
l 四级以上重要航道和界河航道发生断航或严重堵塞
l 造成一般人员伤亡,死亡失踪2人以下,或危及9人以下的生命安全
l 造成一般生态环境灾害或公共卫生危害
l 调用当地资源能够控制
l 对当地社会、经济产生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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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国境内港口和航道发生的、涉及跨省级行政区划或超出事发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处置能力的水路交通突发事件,或由国务院责成的、需要由交通运输部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Ⅰ级)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以及需要由交通运输部提供水路交通运输保障的其它紧急事件。其中,水上人命救助和船舶污染突发事件适用《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水路交通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交通运输部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下,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和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港航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责任主体的职责,依法建立完善相关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
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与地方人民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专业优势,积极开展各类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现场指挥和救援工作。
(4)整合资源,协同应对
充分利用社会应急资源,发挥各部门和社会公众的应急支持作用,建立健全应急处置的联运协调机制,明确各方责任,形成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体制。
(5)科学决策,快速高效
加强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建立功能完善、门类齐全的应急咨询专家库,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学决策和指挥能力;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提高港航企业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综合素质,形成快速高效的应急反应机制。
(6)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应急与预防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建立和完善监测、预测和预警体系,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预案演练等工作,提高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1.6 应急预案体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分类分级,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国家的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各专项应急预案,地方的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各专项预案,以及港航企业的应急预案。
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构成如图1-1所示。
图1-1 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1.6.1 国家的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国家的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是我国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及行业指导应急预案,是交通运输部应急处置全国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基本程序和组织原则,是交通运输部应对特别重大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交通运输部制定并报国务院备案后公布实施。
1.6.2 国家的水路交通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国家的水路交通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是交通运输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水路交通突发事件而制订的专项应急预案,由交通运输部制定并公布实施。根据法律法规要求,结合交通运输部职责,水路交通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包括:
l水路煤炭运输保障应急预案
l水路粮食运输保障应急预案
l水路原油运输保障应急预案
l水路特资运输保障应急预案
l水路旅客运输紧急疏散救援预案
l水路交通非重点物资运输保障应急预案
l港口生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l港口保安事件应急预案
l水运基础设施建设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l长江干线航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l京杭运河航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l珠江干线航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l黑龙江干线航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l水路涉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6.3 地方的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地方的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是由省级、地市级、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要求,为及时应对辖区内发生的水路交通突发事件而制订的应急预案(含专项应急预案)。由地方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制订并公布实施。
1.6.4 港航的企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港航企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各港航企业根据国家及地方的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为及时应对企业范围内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而制订的应急预案。由各港航企业组织制订并实施,报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国家的水路交通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及指挥中心办公室、应急工作组、咨询专家组构成。
省级、市级、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可参照本预案,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明确相应职责。
2.1 应急领导机构
国家的水路交通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的领导机构设在交通运输部,成立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由交通运输部部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分管部领导任副组长,相关业务司局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包括:
(1)审定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其相关政策、规划;
(2)审定交通突发事件应急经费预算;
(3)确定交通重大应急科研攻关;
(4)决定启动和终止Ⅰ级(特别重大)交通突发事件预警状态和应急响应行动;
(5)其他相关重大事项。
2.2 应急组织机构
2.2.1 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
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为国家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在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特别重大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行动的指挥与协调工作。交通运输部分管水路交通的部领导担任应急总指挥,交通运输部水运司主要领导担任应急副总指挥,其他有关司局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负责指挥协调Ⅰ级(特别重大)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负责协调跨省水路交通应急资源、应急人员的调度指挥;
(3)根据国务院要求,或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参与地方政府组织开展的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4)当突发事件由国务院统一指挥时,应按照国务院的指令,执行相应的应急行动;
(5)贯彻落实国务院、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对重点物资应急运输的指示精神和有关指令,组织好重点物资紧急运输工作;
(6)协调解决重点物资水路应急运输中的重大问题,必要时,可对沿海、内河的应急运输实行直接组织和指挥,确保运输畅通。
2.2.2 应急工作组
应急工作组在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启动Ⅰ级(特别重大)水路交通突发事件预警状态和应急响应时自动成立,由交通运输部相关司局组建,在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统一指挥下,具体承担应急处置工作。
应急工作组主要包括综合协调组、运输保障组、港口保障组、通信保障组、新闻宣传组、总结评估组等。根据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需要,启动相应的应急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
由水运司主管司领导任组长,办公厅、水运司、公安局、海事局相关处室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包括:保持与各应急工作组的信息沟通及工作协调,根据应急指挥中心的指令,负责与各应急协作部门的沟通联系;搜集、分析和汇总应急工作情况,承办应急指挥中心交办的工作。
(2)运输保障组
由水运司主管司领导任组长,水运司、公路司、海事局相关处室负责人组成。负责组织、协调重点物资和应急物资的运输工作;负责水路和公路的运输保障;承办应急指挥中心交办的工作。
(3)港口保障组
由水运司主管司领导任组长,水运司、公安局、海事局相关处室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应急运输的港口生产组织和协调,负责通航保障和港口生产安全保障;承办应急指挥中心交办的工作。
(4)通信保障组
由科教司主管司领导任组长,科教司、通信中心相关处室负责人组成。负责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通信保障工作;承办应急指挥中心交办的工作。
(5)新闻宣传组
由体改法规司主管司领导任组长,办公厅、体改法规司、水运司相关处室负责人组成。负责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准确发布权威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最大程度地避免和消除水路交通突发事件造成的衍生影响;承办应急指挥中心交办的工作。
(6)总结评估组
由水运司主管领导任组长,由以上应急工作组相关人员和咨询专家组成。负责跟踪应急处置,对应急处置方案、措施及效果等进行评估,提出改进建议;对应急工作的经验与教训进行总结,并向应急指挥中心提交评估报告;应急结束后,对预案体系、组织体系及运行机制等进行系统性评估,提出完善应急预案的意见和建议;承办应急指挥中心交办的工作。
2.3 应急执行机构
涉及到应急工作的港航企业和地方交通、港航、海事、公安、航道管理部门。
2.4 日常管理机构
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负责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日常应急管理工作。指挥中心办公室设在交通运输部水运司。办公室主任由水运司分管领导担任。
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有:
(1)负责预警支持系统的建立和维护,搜集、分析、核实和处理水路交通突发事件以及紧急运输应急事件的信息,并初步判定事件等级,及时向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提出启动本预案及各专项预案的建议;
(2)负责与国务院相关应急机构和地方交通应急管理机构的联系,沟通交流信息;
(3)收集、汇总水路交通突发事件信息及应急救援工作有关情况,总结分析年度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4)负责组织制定、修订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有关规章制度;
(5)指导地方水路交通应急预案的编制;
(6)组织水路交通应急技术研究和开发,参加有关的国际合作;
(7)编制年度应急工作经费预算草案;
(8)组织水路交通应急培训和演练;
(9)编制、修订水路交通运输应急规划;
(10)负责督导国家应急物资设备储备点和国家水路应急运输保障队伍建设与管理;
(11)负责组建应急咨询专家库;
(12)承办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交办的工作。
2.5 咨询专家组
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建立咨询专家组。咨询专家组是由水路交通行业及其他相关行业的工程技术、科研、管理、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的应急咨询机构。其主要职责如下:
(1)开展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技术研究和咨询服务工作,为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应急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2)预测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救灾方案、处置办法、灾害损失和恢复重建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
(3)为评估水路交通基础设施的损失,分析突发事件对国家和地区水路交通、环境和社会的影响,确定应急等级提供决策依据;
(4)为评估水路交通能力和水路交通系统的运行状况,实施水路交通管理控制和替代交通设施及服务提供相关技术咨询。
(5)提供水路交通运输及应急方面的技术支持。
2.6 应急协作部门及职责
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预警和处置,需要有关部门的积极配合和共同实施。在Ⅰ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响应中,由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根据突发事件的级别和类型协调相关部门参加应急协作,各协作部门的应急任务分工据其现有职责而定。
交通运输部:做好水路交通各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水上交通监控管制、水上危险物和污染物清除、水上救助与打捞清障、港航社会安全防控,提供交通运输应急保障等。
水利部:做好相关水利水电枢纽的运行调度和水位保障工作,为水路交通突发事件防治和应急救援提供便利条件。
公安部:负责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现场治安的秩序维护、火灾扑救、爆炸险情控制、危险品清除、遇难人员营救、必要的公众隔离、保证交通畅通等。
工业与信息化部:根据港口和航道应急工作的需要提供有效的通信保障。
卫生部:组织医疗救护队伍,及时对伤病人员进行救护。必要时,提供清洁车辆和储运设备,配合污染物的清除。
中国气象局:负责及时提供气象监测实况,提供近期天气预报和气象灾害警报。
总参作战部和武警部队:根据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请求,组织舰船、飞机、人员以及救生器材,参与救援。参加救援的军队舰船、飞机及人员由军方统一指挥,同时接受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的统一协调。
环境保护部:负责事发地上、下游流域和周边地域的环境监测工作,提出污染控制与处置建议,协助核实污染损害情况。
农业部:负责核查和报告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农业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农业生态保护区,通知相关管理部门采取应急反应措施,防止受到直接污染和废弃物的间接污染。
中国民用航空局:提供运输机、直升机等设施设备配合应急物资的输运和事故现场的监视跟踪。
新闻单位:根据应急指挥中心的安排,及时做好新闻发布和宣传动员工作。
水路交通应急组织体系框架见图2-1。
图2-1水路交通应急组织体系框图
3 运行机制
3.1 预警和预防机制
预警和预防是通过监测与收集突发事件相关信息,进行分析预测,并作出相应判断,发布预警信息,采取预防措施。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负责突发事件的信息收集、整理工作和风险分析工作,做到突发事件的早发现、早预防、早报告、早处置。
3.1.1 信息监测
3.1.1.1 信息内容
水路交通突发事件预警预防信息包括:水路交通突发事件风险源信息,可能诱发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自然灾害(如气象、海洋、水文、地质等)和社会安全事件、公共卫生事件等相关信息,以及需要提供水路交通运输保障的紧急事件信息。
3.1.1.2 信息来源
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应通过各种途径收集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相关信息,主要信息来源包括:
(1)公众信息部门(气象、海洋、水利、卫生、地震、公安等)
依托信息发布媒体,收集公众信息相关部门提供的有关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诱发风险因素的政府公布信息、专业实测和预报信息。
(2)国务院及其他政府部门
依托政府办公信息网络及信息通报制度,收集来自国务院应急办及其他政府部门(环保、安全生产监督、卫生等)通报的环境污染、重大安全事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气象灾害等诱发风险因素的相关信息。
(3)地方交通主管部门
依托地方交通系统相关部门(港口、航道及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部门、各级港航公安机关)提供的事件所在地港口、航道、通航设施、危险货物运输、进出港船舶、水运基础设施建设等可能诱发港口和航道突发事件的风险源信息。
(4)其它有关机构及公众:发布或提供有关的监视、监测、分析信息。
3.1.2 预警预防行动
港口、航道、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部门:将预警预防行动寓于日常安全生产管理过程,对经营管理及建设活动中突发事件的风险源、风险因素、风险影响、风险防范与应急对策进行识别和分析,建立相应的预警预防预案,及时发现、报告和消除突发事件隐患,根据外界的预警信息及时做好安全防范工作,迅速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事态发展。
各级应急指挥及日常运行管理机构:根据对各方面信息的搜集、分析和核实情况,及时确定和发布所辖区域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和重要物资紧急运输的预警级别,指导和协调各有关方面开展预警预防工作。
各级港航公安机关:建立水路交通治安安全预警机制,编制专项应急预案,实时监控,组织值班和应急备勤,培训专门应急力量,配备相关技术装备,指导相关单位共同参与预警预防行动。
3.1.3 预警支持系统
预警支持系统由水路交通基础信息系统,水路交通突发事件风险源信息及评估系统,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及发布系统等组成。由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负责组织水路交通预警支持系统的建设、维护、更新与共享工作,具体内容包括:
(1)水路交通基础信息系统:建立重要港口、航道的运行监测与信息管理系统,收集、汇总、分析水路交通运输基础信息。
(2)水路交通突发事件风险源信息系统:建立水路交通突发事件风险源数据,收集、汇总、分析风险源基础信息;建立风险源评估机制和风险源分级、分类管理机制,加强风险源的日常监管。
(3)水路交通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发布系统:建立水路交通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和信息报送及发布系统,及时上传与下达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全国水路交通突发事件预警预防和重要物资紧急运输指导信息。
(4)建立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影响的预测评估机制,对事件发展态势及其影响进行综合分析预测,提供科学的预警预防与应急反应对策措施建议。
3.1.4 预警级别及发布
3.1.4.1 预警级别的确定
为便于对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进行预警,根据已经发生或潜在的水路运输事件、社会安全事件、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紧急运输事件等对港口和航道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等,水路交通突发事件预警级别分为特别严重(I级)、严重(II级)、较重(III级)和一般(IV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来表示。预警级别判断标准详见表3-1。
预警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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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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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色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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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可能性较大的事件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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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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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
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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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
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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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重要航道中断;重要通航设施特大损坏;重要港口瘫痪
l 水运能力遭受特别严重损失或秩序严重混乱且影响重大
l 特大人员伤亡、特大环境污染损害
l 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物资严重短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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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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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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橙
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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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重要航道严重堵塞;重要通航设施严重损坏;重要港口局部瘫痪
l 一般航道及通航设施通行中断;一般港口瘫痪
l 水运能力遭受严重损失或秩序混乱
l 重大人员伤亡、重大环境污染损害
l 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物资短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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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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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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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
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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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重要航道堵塞;重要通航设施损坏;重要港口受损
l 一般航道堵塞;通航设施损坏严重;一般港口能力遭受较重损失
l 较重人员伤亡、较重环境污染损害
l 关系国计民生的短期物资供应紧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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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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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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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
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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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一般航道受阻;通航设施受损坏
l 港口受损、人员伤亡和环境污染损害较轻
l 关系国计民生的短期物资紧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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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1 水路交通突发事件预警级别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启动Ⅰ级预警:
(1)国家气象部门发布Ⅰ级气象灾害预警或多个省级气象部门发布Ⅱ级及以上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可能威胁港口、航道、通航设施的安全运行,导致港口停产、航道封航,需要48小时及以上时间才能恢复正常,严重影响地方经济社会的正常运行时;
(2)根据《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国家地震应急预案》、《风暴潮、海啸、海冰灾害应急预案》及其它相关国家应急预案,各应急预案应急指挥机构发布Ⅰ级预警,可能威胁港口、航道、通航设施安全运行时;
(3)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接警并核实,港口、航道发生特别重大水路安全生产事故、通航事故、施工事故等,导致或可能导致重要航道中断、重要通航设施特大损坏、重要港口瘫痪,需要48小时及以上时间才能恢复正常,严重影响地方经济社会的正常运行时;
(4)接到国务院的重要物资的紧急运输指令时;
(5)发生重要物资短缺等可能严重影响经济运行和人民正常生活,超出省级水路交通运输能力,且交通运输部接到事发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的援助请求时。
3.1.4.2 预警信息发布
交通运输部负责Ⅰ级(特别重大)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发布程序如下:
(1)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在接到报警信息,经分析、核实,符合Ⅰ级(特别严重)预警条件,应向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提出Ⅰ级预警建议。
(2)经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由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签发Ⅰ级(特别严重)预警启动文件,各应急工作组进入待命状态;同时报国务院。
(3)Ⅰ级预警启动文件签发后1小时内,由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向各级地方水路交通应急机构下发;地方水路交通应急机构接到预警信息后,应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预警预防行动。
(4)根据需要,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及时将Ⅰ级预警信息通报应急协作部门;同时,如需要,经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后,由新闻宣传组负责联系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5)水路交通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包括: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类别、起始时间、预警级别、可能影响范围、影响估计及应对措施、警示事项、群众自防自救措施、发布机关等;发布Ⅰ级(特别严重)红色预警信息后,本应急预案自动启动。
(6)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应立即开展应急监测和预警信息专项报送工作,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形成突发事件动态报告制度。
Ⅱ级(重大)及以下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由地方各级水路交通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发布程序,可参照Ⅰ级预警信息发布程序,结合当地实际,自行确定;同时,在预警过程中如发现事态扩大,超出本级处置能力,应及时上报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建议提高预警等级。
3.1.4.3 预警解除
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应适时调整或解除Ⅰ级预警,程序如下:
(1)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根据预警监测追踪信息,确认预警涉及的水路交通突发事件事态减轻或危险已经消除,需要调整预警级别或解除,应向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提出Ⅰ级(特别严重)预警状态终止建议。
(2)经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由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宣布解除Ⅰ级预警,终止预警,并中断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经分析、确认,如预警等级降为Ⅱ级及以下预警级别,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应及时通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应急预案,启动相应应急程序,进入预警状态。
(4)除上述情况外,各级预警在所对应的应急响应启动后,预警解除时间与应急响应终止时间一致,不再单独启动预警解除程序。
3.2 应急响应
3.2.1 响应级别
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根据突发事件的级别,分为I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响应等级。
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负责I级、或国务院责成处理的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的启动和发布;省级水路交通应急指挥机构负责Ⅱ级应急响应的启动和发布,市级水路交通应急指挥机构负责Ⅲ级应急响应的启动和发布,县级水路交通应急指挥机构负责Ⅳ级应急响应的启动和发布。
各级水路交通应急指挥机构在启动实施本级应急响应的同时,应将应急响应情况报送上一级水路交通应急指挥机构备案,交通运输部应将启动实施I级应急响应的情况报送国务院。
3.2.2 应急响应程序
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及处置程序见图3-1。
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启动Ⅰ级响应:
(1)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对收集到的水路交通突发事件信息,通过评估确定为Ⅰ级突发事件的、或者接到国务院责成处理的水路交通突发事件、或者省级水路应急指挥机构申请的应急支援后,应立即向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报告,提出启动水路交通突发事件Ⅰ级应急响应的建议。
(2)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应在2小时内决定是否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如同意启动,则正式签发Ⅰ级应急响应启动文件,报送国务院,并于24小时内召集面向国务院各相关部门、相关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电视电话或视频会议,由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总指挥正式宣布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3)Ⅰ级应急响应宣布后,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根据事件的类别决定召集应急工作组,派出相关工作组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召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或领导小组联络员会议。
(4)Ⅰ级应急响应启动后,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和各应急工作组立即启动24小时值班制,根据各自职责规定开展应急工作。
(5)及时向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和国务院报告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6)建立并保持与水路突发事件发生地的省级水路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7)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Ⅱ、Ⅲ、Ⅳ级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机构,可以参照Ⅰ级应急响应程序,结合本地区实际,自行确定应急响应程序。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在处理超出省级范围的突发事件,需要交通运输部协调处置时,应及时向交通运输部提出请求。
3.2.3 信息报送和处理
3.2.3.1 突发事件信息采集
事发地水路交通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现场信息的采集和报送。信息报告的主要方式是网络、电话、传真及其他通信手段,需要重点采集的信息包括:
(1)事件现场位置、事件性质、事件发生原因、时间、影响范围及发展态势,事故港口和航道的名称、设施及装卸储运情况和联系方式;
(2)事件造成的破坏、损失、人员伤亡等情况;
(3)是否有危险品、是否可能发生起火爆炸、泄漏等潜在危险及已采取的措施;
(4)到达现场进行处置的单位、人员及组织情况;已经采取的措施、效果,已发出的援助要求和已开展救援活动的时间、设备、联系人等;
(5)现场环境情况及近期动态预报,包括风向风力、涌浪大小、冰情、能见度、潮汐、水流流速和流向等。
3.2.3.2 信息处理
由各级水路交通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级应急事件信息分析工作,追踪事件进展,及时掌握最新动态,将事件分析结果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并通报有关单位。I级应急响应的信息报告基本要求是每天2次,由各级水路交通应急指挥机构按照要求填报。
Ⅱ级及以上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启动后,事件所涉及的省级水路交通应急指挥机构应将事件处置进展情况分析汇总后随时上报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并实行零报告制度,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及时将事件进展信息分析汇总,上报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由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决定信息的发布及方式。
经确认的I级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由省级水路交通应急指挥机构立即上报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按有关规定向国务院报告,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地方通报。
3.2.3.3 境外人员通报程序和部门
如果突发事件中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中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或者突发事件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时,事发地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将信息内容逐级上报到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由其向有关部门通报信息;需要国际援助时,由外交部等有关部门向境外应急反应合作区域联系。请求援助时应考虑援助队伍及物资的到达时间等因素。
3.2.4 指挥和协调
针对不同的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响应等级,确定相应的应急响应指挥机构。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中,由所启动的最高级别水路交通应急指挥机构根据突发事件的级别和类型协调相关应急救援机构参加应急协作。
I级应急响应时,参与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各应急工作组,在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3.2.5 应急处置
3.2.5.1 各级指挥机构调派处置力量的权限
由交通运输部组织指挥交通运输部机关和交通运输部直属的行政、事业单位、地方交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参与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行动。
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指挥、协调地方交通主管部门、港航管理部门和企业参与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行动。
3.2.5.2 应急资源征用
(1)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对交通运输部管辖范围的应急物资、设备和器械有应急调配权,可以启用各级人民政府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在必要时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要求事发地人民政府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或者技术支援,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
(2)港口和航道的抢险、消防、救援、重建恢复等工作所需的设备、物资等在交通运输部管辖范围内、或者属于地方政府机构的,由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统一调度;属于军队和武警系统的,由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协调调用。
(3)I级应急响应启动后,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根据突发事件的特征和影响程度与范围,向相关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急救援机构发出应急资源征用命令。
相关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急救援机构应按照交通运输部资源征用的要求,负责组织和征用相关应急资源,并在交通运输部征用命令下达后24小时内,征调相关应急人员、装备和物资,并到指定地点集结待命。
3.2.5.3 应急处置措施的落实
I级应急响应时,由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组织港口、航道管理机构、港航公安机关和相关地方政府部门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落实相应的处置措施。
各应急工作组负责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根据灾害特点、类别,应急物资的分布等,采取果断措施,精心组织应急处置措施的落实,并及时将事件最新动态和处置情况上报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
同时,根据突发事件的情况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管理机构、救援队伍,各应急管理机构、救援队伍在接到事件信息通报后,应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现场,在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的统一协调、指导下,按照预案要求,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落实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各类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具体应急处置措施参照各相应的专项预案规定执行。
Ⅱ级及以下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由省级及以下各级水路交通应急指挥机构组织相应的港口、航道管理机构和港航公安机关根据本地区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制定应急预案,落实相应的处置措施。
3.2.6 人员疏散撤离
受到突发事件及其衍生危险威胁的人员应当尽快疏散,撤离到安全地带。应急指挥机构要密切监视险情,及时上报,并做好疏散、防护、安置工作,或向上级指挥机构提出意见、请示。如果危险已减轻,则允许撤离人员重新进入现场;如果险情加剧,危及现场人员及附近居民,应进行局部疏散。
如果需要大规模疏散居民,应由当地各级政府负责,拟定撤离计划,确定撤离路径、备用路线及交通工具、车流量控制、疏散目的地的接纳条件、通知撤离方式,告诉有关人员自身保护的注意事项或预防措施,及时公开相关信息,保持社会秩序及公众情绪稳定。
3.2.7 新闻发布
(1)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根据国务院关于新闻发布的规定和责任范围,确定新闻发布的内容和渠道,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特别重大(I级)水路交通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具体由新闻宣传组负责。Ⅱ级及以下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分别由相应的地方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发布,并按要求及时上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2)新闻发布主要方式包括: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记者招待会、媒体共同采访或独家专访、发布新闻通稿等。
(3)涉外突发事件由交通运输部商外交部,统一组织宣传和报道。接受国外记者及港、澳、台记者采访,应由相关部门商国务院新闻办决定。
3.2.8 应急终止
3.2.8.1 应急终止依据
(1)国务院关于突发事件应急结束的指令;
(2)应急任务已经完成,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
(3)其它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认为应急已经结束的。
3.2.8.2 应急终止的程序
I级应急响应终止时,交通运输部采取如下终止程序:
(1)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根据掌握的事件信息、应急反应进展情况并参考专家咨询组的意见,向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提出I级应急响应状态终止的建议。
(2)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决定是否终止I级应急响应状态并报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如批准同意终止,则签发I级应急响应终止文件,由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总指挥宣布应急终止,解除依照本预案规定采取的各项应急处置措施,同时向新闻媒体公布。
(3)由国务院负责指挥的,则必须报其批准。
Ⅱ、Ⅲ、Ⅳ级应急响应终止程序由省、市、县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其预案规定的程序执行。
3.3 恢复与重建
3.3.1 善后处置
3.3.1.1 社会救助
(1)事发地各级交通主管部门配合属地政府部门,对因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而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并提供相关心理及司法援助;
(2)对因突发事件造成生活困难需要社会救助的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救助;
(3)保险监管部门要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理赔工作。
3.3.1.2 物资征用补偿
(1)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物资征用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2)对紧急调集、征用的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在使用完毕或者港口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在调集、征用后被毁损、灭失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补偿或补助。
(3)对于紧急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劳工的补偿费用要及时支付,优先办理,不得拖欠。
行政征用补偿形式包括:现金补偿、财政税费减免、实物补偿和其他形式的行政性补偿等。
3.3.1.3 恢复重建
(1)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水路交通主管部门具体执行。因突发事件严重受损的水运交通基础设施,其恢复重建经费应纳入国家救灾专项财政预算。
(2)事发地恢复重建措施落实情况须及时上报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必要时,由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派出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指导。
3.3.2 总结评估
(1)I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由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组织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负责编写突发事件调查报告与总结,对应急经验教训加以总结,提出预案改进建议,并在应急结束后的30个工作日内提出总结报告,送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由交通运输部报国务院。
(2)各参加应急救援工作的单位、部门必须写出应急过程和总结报告,总结经验教训,标明救援消耗、设备损害情况,并将应急过程的录像资料与文字资料于应急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上报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
Ⅱ级及以下应急响应由省级以下相应的水路交通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编写突发事件调查报告与总结,对应急经验教训加以总结,提出改进建议,并组织具备资格的研究咨询机构对水路交通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处理、监测和后果评估,提出损失赔偿、灾后恢复及重建等方面的建议。
事故应急总结报告作为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的重要资料存档,应在应急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上报上一级水路交通应急指挥机构备案。
3.3.3 责任与奖惩
(1)由交通运输部对在落实和实施本预案过程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人员或单位,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组织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
(3)对未依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迟报、漏报、瞒报和谎报或者授意他人迟报、瞒报、漏报和谎报水路交通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或不听指挥、临阵逃脱以及破坏应急救援工作的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应急保障
4.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应急通信的信息网络系统主要由交通专业通信网络和公共通信系统组成。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应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通过公用通信网、有线与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通信畅通。
地方各级水路交通应急指挥机构应配合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对信息网络的建设规划,在依托和利用公共互联网的基础上,加强应急处置专用通信网的建设,配备必要的通信保障设施,采取各种通信方式确保突发事件救灾抢险指挥的通信畅通。
4.2 应急队伍保障
4.2.1 应急救援队伍
1、社会专业应急队伍
(1)港航公安、地方公安、消防、医疗急救等队伍是基本的社会抢险救援队伍。
(2)海上搜救、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事故处置等专业抢险救援队伍以及环境监测、动物疫情处理等专业队伍,是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行动的外部依托力量。
(3)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是处置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外援力量,按照有关规定请有关地方政府协调参加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港航企业专职(兼职)应急队伍
(1)根据行业特点,省、市级(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要在对辖区内水路交通风险源普查的基础上,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和预案要求统筹考虑辖区应急队伍建设,督促有条件的大型国有港口企业建立专业或兼职应急队伍,推进港口企业建立应急互助机制,建立港口安全生产区域性专业救援队伍;建设和完善区域港口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
(2)大型港航企业成立专职(兼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个体防护用品,并定期进行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强化应急配合功能,增强应急实战能力。
(3)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在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协调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大型港航企业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及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
3、社会力量动员
依据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水路交通突发事件或其隐患,都有义务向本预案规定的有关部门或各级政府报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在有关部门的统一指挥下,参与应急反应行动。
在接到事故报告并确认事件等级后,各级应急指挥机构根据事件等级向政府报告,组织驻军并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反应。社会力量到达应急抢救现场,由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统一指挥和协调。
4.2.2 应急运力保障
(1)在交通运输部的组织、协调下,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根据重点物资水路运输突发事件发生的频率、范围等,在全国范围内合理布局规划,建立国家应急运力储备,在全国重点区域,选择大型港航企业,纳入国家水路交通应急运输储备体系。
会同海事、铁路等相关部门制定紧急情况交通运输工具调用方案,建立交通运输工具动态数据库,明确各类交通运输工具数量、分布、功能、使用状态,确保应急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运达。
(2)省级及以下水路交通应急管理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的水路应急运输保障队伍的规划、建设工作。在所辖区域内建立应急运力储备。
4.3 应急物资装备保障
(1)按照“部省共建、属地管理,布局合理、种类齐全”的原则,交通运输部在全国范围内合理规划建设国家水路交通应急物资设备储备网络,在发生I级突发事件时,由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统一调度各类储备物资和装备,组织实施跨省的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2)各级水路交通应急指挥机构应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建立必要的应急资源保障机制,加强港口应急救援物资实物储备,合理增加储备点和储备量,使其逐步覆盖辖区内所有港航设施。
(3)市级(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要在风险源普查的基础上,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和预案要求统筹考虑辖区应急基础设施和专用设备配备情况,督促有条件的港口企业建立应急设备基地,并纳入当地市政规划和应急设备物资储备体系。
4.4 应急资金保障
(1)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设立针对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所必需的专项资金,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纳入财政预算。
(2)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要根据每年开展宣传、教育、培训、演练等日常工作所需经费编列年度预算,报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统一负责该项工作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3)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建立有效的监管和评估体系,对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4.5 应急技术保障
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应积极领导开展水运行业重大风险源普查、管理、应急处置技术的科学研究;加快重大风险源管理信息平台的建设,加大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研发的投入,不断改进技术装备,建立、健全水路重大风险源安全应急技术平台;开展预警、分析、评估等科学研究,提高防范和处置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科学决策水平。
4.6 宣传、培训和演练
4.6.1 宣传
(1)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公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信息,公布部门接警电话。
(2)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
4.6.2 培训
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负责对各级领导、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的应急管理培训、上岗前培训和常规性培训。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将应急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工作。
4.6.3 演练
由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演练,以保证本应急预案的有效实施及完善,提高应急反应能力和实战能力。
省级及以下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结合所辖区域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对相关预案进行演练。
5 附则
5.1 预案更新条件
本预案由交通运输部负责更新,下列情况,本预案应进行更新,报国务院备案,并抄报有关部门:
(1)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做出调整或修改,或国家出台新的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
(2)原则上每两年(或特别重大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行动结束后)组织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3)根据日常应急演练和实际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取得的经验,需对预案做出修改;
(4)其它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认为必要时。
5.2 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交通运输部负责制定和解释。
本预案联系单位:交通运输部水运司
联系电话:(010)65292645、65292637
5.3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6 附件
附件1国务院及其有关部委应急反应机构联系表(略)
附件2交通运输部应急反应机构及有关单位联系表(略)
附件3水系派出机构及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联系表(略)
附件4港口管理部门联系表(略)
附件5重要航运企业联系表(略)
附件6主要港口企业联系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