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湖北省水路交通条例》出台,将于2013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首次对载运学生船舶的水运安全作出明确规定。
根据规定,载客船舶应当足额配备救生衣和救生浮具。载运学生上学放学的船舶,其船员必须督促学生穿着救生衣;学生应当穿着救生衣。载客船舶未按规定足额配备救生衣和救生浮具的,由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员处200元以上 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其船员适任证书或者证件3个月至6个月;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或者证件。
《条例》还规定,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水上救助体系和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机制,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设置并公布水上遇险求救专用电话,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
此外,《条例》还规定了禁止下列侵占、损坏航道或者破坏通航条件的七种行为,包括在通航水域内漂流、设置游乐场所、固定渔具或者种植、养殖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