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铁路货运价格和修改《铁路货物运价规则》的通知 |
2011-3-26 中国冷链物流网 |
各铁路局、广铁(集团)公司: 为缓解铁路货物运价偏低、铁路运营亏损的矛盾,缩小铁路与其他运输方式之间的价格差距,以利于铁路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1997年6月1日起,调整铁路货物运价。现将货物运价调整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路正式营业线和执行统一运价的运营临管线货物平均运价每吨公里提高0.5分。
大秦、京秦(段甲岭至秦皇岛,含大石庄至段甲岭)、丰沙大、京原四线煤炭运输仍执行每吨公里0.069元的运价不变
这次调整货物运价,为简化运价计算和增加运价的透明度,作出以下调整
(一)把现行单一运价率分为发到基价和运行基价两部分
(二)整车货物运价号由现行12个简化为9个,调整了个别品类货物的整车运价号
(三)将零担货物按实重计费改为按体积或重量择大计费,并简化运价号
二、京九线、京广线实行两线分流运价
(一)凡经京广线运输的货物,加收京九分流运价每吨公里0.006元。加收京九分流运价的运价率为:整车货物每吨公里0.006元,自轮运转货物每轴公里0.018元,零担货物每10千克公里0.00006元,集装箱货物每箱公里为:1吨箱0.0036元,5、6吨箱0.03元,10吨箱0.0504元,20英尺箱0.096元,40英尺箱0.204元,空自备箱按重箱50%计算。
经京广线运输的货物,发站按经由京广线里程加收京九分流运价,在货票上另行填记,一次核收,按代收款单独列报。
(二)取消原商阜线临管运价,原商阜线不再分段计费。京九线黄村至龙川段和津霸线、横麻线执行调后统一运价加每吨公里3.4分的运价水平,不核收铁路建设基金,发到、通过京九线的货物,与国铁正式营业线、地方铁路分别计算。
京九线黄村至龙川(沙河街北至三江镇间各站除外)、津霸线、横麻线的运价按下列两部分合并计算。
第一部分:按《铁路货物运价规则》规定的运价率
第二部分:整车货物每吨公里0.034元,自轮运转货物每轴公里0.102元,零担货物每10千克公里0.00034元,集装箱货物每箱公里为:1吨箱0.0204元,5、6吨箱0.17元,10吨箱0.2856元,20英尺箱0.544元,40英尺箱1.156元,空自备箱按重箱50%计算。
计算运费时经由京九线黄村至龙川(沙河街北至三江镇间各站除外)、津霸线、横麻线的里程合并计算,运费在货票上以“京九运费”另行填写,发站一次核收,仍按代收款列报。
凡通过、发到广海汕铁路龙川至常平段的货物,按下列标准计费:整车货物每吨公里0.08元,自轮运转货物每轴公里0.24元,零担货物每10千克公里0.0008元,集装箱货物每箱公里为:1吨箱0.048元,5、6吨箱0.40元,10吨箱0.672元,20英尺箱1.28元,40英尺箱2.72元,空自备箱按重箱50%计算。
三、南宁铁路公司运价在调整后的统一运价基础上,仍按现行加价办法执行。
四、武九线大沙段运价仍按整车货物每吨公里0.08元,零担货物每10千克公里0.0008元,自轮运转货物每轴公里0.24元的规定执行。
五、化肥、黄磷免征铁路建设基金。
六、《铁路货物运价规则》的条文、附件、附录修改如下:
(一)第7条3、4项修改为:
3整车、零担货物按货物适用的运价号,集装箱货物根据箱型、冷藏车货物根据车种分别在“货物运价率表”(附件二)中查出适用的发到基价和运行基价。
4货物适用的发到基价,加上运行基价与货物的运价里程相乘之积后,再与按本规则确定的计费重量(集装箱为箱数)相乘,计算运费。
(二)第20条修改为:
零担货物按货物重量或货物体积折合重量择大计费,即每立方米重量不足500千克的轻浮货物,按每1立方米体积折合重量500千克计算,但下列货物除外。
1、本规则有规定计费重量的货物按规定计费重量计费。
2、“铁路货物运输品名分类与代码表”列“残疾人用车”、“童车”、“室内健身车”、“209其他鲜活货物”、“9914搬家货物、行李”、“9960特定集装化运输用具”等暂按货物重量计计算方法:整车货物每吨运价=发到基价+运行基价×运价里程整车货物每车运价=每吨运价×标重零担货物每10千克运价=发到基价+运行基价×运价里程集装箱货物每箱运价=发到基价+运行基价×运价里程办理类别运价号发到基价运价基价单位水平单位水平整车1元/吨3.60元/吨公里0.01642元/吨4.20元/吨公里0.01923元/吨4.90元/吨公里0.02244元/吨5.70元/吨公里0.02605元/吨6.40元/吨公里0.02926元/吨7.20元/吨公里0.03277元/吨8.00元/吨公里0.03668元/吨9.00元/吨公里0.04109元/轴公里0.1175冰保元/吨7.50元/吨公里0.0405机保元/吨8.80元/吨公里0.061零担21元/10千克0.078元/10千克公里0.00033522元/10千克0.094元/10千克公里0.00040223元/10千克0.112元/10千克公里0.00048224元/10千克0.135元/10千克公里0.000579集装箱1吨箱元/箱6.30元/箱公里0.02735,6吨箱元/箱49.40元/箱公里0.213910吨箱元/箱77.90元/箱公里0.337720英尺箱元/箱139.50元/箱公里0.604740英尺箱元/箱278.70元/箱公里1.2078费。
(三)修改表2“零担货物规定计费重量表”。
(四)第26条修改为:
使用铁路冷藏车运输的货物均按“冷藏车货物运价率表”规定的运价率计费。途中不需要加温(或托运人自行加温)或不需要加冰、制冷的冷藏车按冷藏车运价率减20%计费。隔热车按加冰冷藏车运价率减20%计费。用铁路冷藏车、隔热车代替其他货车装运非易腐货物,按其适用的整车货物运价率计算。
(五)第29条修改为:
铁路货物运输杂费应按实际发生的项目和表3“铁路货运杂费费率表(一)”、表4“铁路货运杂费费率表(二)”或表5“铁路货运杂费费率表(三)”的规定核收。表4“铁路货运杂费费率表(二)”和表5“铁路货运杂费费率表(三)”仅适用于各铁路局、集团公司经部批准进行货场改革试点的货场和五定班列的发、到站,按实际发生的项目核收。表4和表5中“发站综合费”、“到站综合费”、“货物仓储保管”三项收费标准为基准价,各铁路局、集团公司可根据货场所处区域的不同和季节运输情况的变化,进行幅度不超过20%的上浮和幅度不限的下浮调整。(六)表3“铁路货运杂费费率表”改为“铁路货运杂费费率表(一)”,并在其后增加表4“铁路货运杂费费率表(二)”和表5“铁路货运杂费费率表(三)”
(七)表3的部分项目修改如下:
第1项过秤费“整车轨道衡”的费率调整为40元。
第2项表格费最后增加一栏“物品清单”,费率为每张0.10元。
第7项长大货物车使用费,“标重180吨以上”费率下调为0.30元,“标重不足180吨”费率下调为0.25元。
第11项下新增加一项第12项“货车中转技术作业费”,费率为每250公里每吨0.05元。
原第12项改为第13项,以下顺延。
原第21项“自备集装箱管理费”费率:1吨箱下调为3元,5、6吨箱下调为15元。
原第35项删去。
(八)第38条后新增加一条第39条。
运输里程250公里以上的货物,核收货车中转技术作业费(单独列报)。原第39条改为第40条,以下顺延。
(九)修改附件一“铁路货物运输品名分类与代码表”。
(十)修改附件二“货物运价率表”。
(十一)修改附录一、附录二、附录三的“电气化附加费费率表”、“新路新价均摊运费费率表”、“铁路建设基金费率表”。
七、本通知自1997年6月1日起实行。同时废止有关的货物运价规章、文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
一九九七年五月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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