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地址;
发站、到站及到站的主管铁路局;
货物名称;
货物包装、标志;
件数和重量(包括货物包装重量);
承运日期;
运到期限;
运输费用;
货车类型和车号;
施封货车和集装箱的施封号码;
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
第八条 托运人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按照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承运人交付托运的货物;
需要包装的货物,应当按照国家包装标准或部包装标准(专业包装标准)进行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要根据货物性质,在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原则下进行包装,并按国家规定标明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笨重货物还应在每件货物包装上标明货物重量;
按规定需要凭证运输的货物,应出示有关证件;
对整车货物,提供装载货物所需的货车装备物品和货物加固材料;
托运人组织装车的货物,装车前应对车厢完整和清洁状态进行检查,并按规定的装载技术要求进行装载,在规定的装车时间内将货物装载完毕或在规定的停留时间内,将货车送至交接地点;
在运输中需要特殊照料的货物,须派人押运;
向承运人交付规定的运输费用;
将领取货物凭证及时交给收货人并通知其向到站领取货物;
货物按保价运输办理时,须提出货物声明价格清单,支付货物保价单;
国家规定必须保险的货物,托运人应在托运时投保货物运输险,对于每件价值在700元以上的货物或每吨价值在500元以上的非成件货物,实行保险与负责运输相结合的补偿制度,托运人可在托运时投保货物运输险,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九条 承运人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按照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量、车种,拨调状态良好、清扫干净的货车;
在车站公共装卸场所装卸的货物,除特定者外,负责组织装卸;
将承运的货物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和到站,完整、无损地交给收货人;
对托运人或收货人组织装车或卸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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