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航运业务流动过程中,受外界不利因素或不确定因素影响,提供航运服务后运费被拖欠,甚至索取无着,最后导致坏账、呆账而遭受损失的情况,时有发生。
运费风险面面观
根据支付时间的不同,运费可分为预支运费、到付运费和一部门预支一部门到付等几种形式。
在到付运费的情况下,固然现代航海技术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人们抵御天然风险的能力究竟有限,在多事险恶、变幻莫测的海洋环境中航行的船舶,随时都可能赶上暴风巨浪、暴雨、海啸、浓雾、浮冰等天然劫难的袭击,这种不可抗力会导致船舶搁浅、触礁、碰撞等事故。除此之外,人为因素引起的海损事故比例也逐渐增大,使得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损坏,以至于丧失了贸易价值或不能知足贸易上的用途,不能称其为原来的货物,这样航运公司就难以收取运费,因而要承担一定的风险。
在预支运费的情况下,航运公司可以较早地收取运费,表面上看不存在什么风险,但在实践中,因为托运人预支运费不一定是在货物装船后签发运费已付提单时马上支付,往往是在提单签发过后三到五个银行工作日支付。现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大多数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在卖方把货物交给航运公司时,就已完成交货义务,当其从航运公司取得运费已付的已装船提单,就可以携货物收据、贸易发票、保险单据到议付行议付取得货款。此时,假如托运人不支付运费,航运公司就会陷入困境,一方面提单一经转让就是一张新的合同,航运公司据此对提单持有人负有履行划定的运输任务的责任,而提单上既已注明运费已付,航运公司即使事实上并没有收到,也无权向提单持有人再收一次运费。而且货物所有权发生了转移,承运人也不能就货物行使留置权。此外,假如托运人经营不善而倒闭,或抽逃资金,航运公司即使向法院起诉,也只能获得一张无法执行的胜诉判决书。
从以上分析可看出,运费的回收主要来自两方面的风险,一是从货物装船到运至目的港卸货全过程中的天然风险、政治风险、人的疏忽过失所致风险等;二是履行合同之后,因为债务人没有偿付能力、债务人故意欺诈或其它种种原因未能收取运费的风险。
防范之道
运费回收的风险性以及日益泛滥的海运欺诈都使运费保护成为必要,航运公司要积极寻求运费风险的防范措施,保护自己最重要的权利。
对于上述第一方面的风险,航运公司在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时就应当订立对自己有利的条款。现在预支运费的预支时间有很多种表达方式,如“提单签发之时”、“货物装船之时”、“船舶开航之时”或在指明的一段时间内支付,指定的时间一到,运费就应支付给航运公司。值得留意的是,在以上几种表达方式中,“船舶开航之时”支付条款下航运公司承担的风险较大,“提单签发之时”、“船舶开航之时”承担的风险要比指定的在其后一段时间内支付的风险小。对于提单签发后、船舶开航后指定一段时间支付的情况,应尽量把收取运费的时间订在提单签发之时或船舶开航之时,由于良多港口航道水深、宽度有限,或者有危险物、障碍物,进港航道情况比较复杂,而且交汇船舶也多,易发生风险。
考虑到海优势险的不可避免性,航运公司可以通过保险,交付一定的保费,以保证收取运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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