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运人皮尔逊啤酒有限责任公司出口一批货物,由承运人加拿大政府商业海运公司班轮运输.货物装船后,承运人加拿大政府商业海运公司向托运人皮尔逊啤酒有限责任公司签发了海运提单,提单背面订有适用<海牙规则>的条款.但船在开航前柴油发动机发生爆炸,致使轮船不能按时起航,货物也受到损害.经调查,起因是由于经船长授权的雇佣人员在对柴油发动机试车时 疏忽所致. 问:托运人皮尔逊啤酒有限责任公司可否对未能交货造成的损失要求承运人加拿大政府商业海运公司赔偿?
答案要点:
1、承运人加拿大政府商业海运公司应赔偿,因未做到在开航前和开航时使船舶适航。
2、承运人须在开航前和开航时恪尽职责使船舶适航,其具体含义有三点:
a.在开航前与开航时船舶适用于航行;
b.船员的配备、船舶装备和供应适当;
c.船舶要适合货物的安全运送和保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