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适应我国对外经济贸易发展的需要,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根据我国保险业务的实际需要,并参照国际保险市场的习惯做法,自1956年起陆续制订了各种不同运输方式的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以及适用于不同运输方式的各种附加条款,总称为中国保险条款,简称CIC,现对有关的保险条款加以介绍。
一、《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简介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1985年 1月 1日修订的,共分为五节,除第一节为责任范围外,其余四节依次为:除外责任、责任起讫、被保险人义务及索赔期限。后四节的内容是三种基本险的共同内容,适用于平安险、水渍险及一切险,兹将基本险的上述各节的内容分述于后:
(一)责任范围
1、平安险简称FPA的责任范围。平安险原文的含义是单独海损不赔。平安险一词是我国保险业的习惯叫法,沿用已久。平安险的承保责任范围是:
(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风、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2)由于运输工具遭遇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水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3)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风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运输合同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费用。平安险承保责任范围的特点较为明显的体现在前三项责任上,可以归结如下:平安险负责赔偿被保险货物由于海上自然灾害所造成的全部损失,由于海上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在海上意外事故发生前后,由于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试举一例加以说明,有批玻璃制品出口,由甲乙两轮分别载运,货主投保了平安险,甲轮在航行途中与他船发生碰撞事故,玻璃制品因此而发生部分损失,而乙轮却在航途中遇到暴风雨天气而使玻璃制品相互撞而发生部分损失,事后,货主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下面分析一下保险人应如何处理:在第一种情况下,由于造成玻璃制品部分损失的原因是船舶在航行途中与他船相撞,这一碰撞意外事故导致的部分损失属于平安险的承保责任范围,保险人应当赔偿货主;而在第二种情况下,由于造成玻璃制品部分损失的原因不是船舶发生意外事故而是暴风雨袭击船舶,使之颠簸的结果,而暴风雨属于自然灾害,由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不属平安险的承保范围,故而保险人也就无须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如果船舶在遭遇暴风雨前后发生了碰撞、搁浅、沉没、触礁或焚毁意外事故,由此造成的玻璃制品的损失,货主还是能够从保险人那儿获得赔偿的。
另外,从平安险的承保范围可以看出,把这一险别称为平安险是不够确切的,而将英文直接译为单独海损不赔也是名不符实的,因而ICC的新条款已不再使用这类概念。
2.水渍险也是我国保险业务沿用已久的名称。原文的含义是负单独海损责任,它的承保责任范围是:
平安险所承保的全部责任;
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风、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水渍险通常适用于不易损坏或易生锈但不影响使用的货物。
【案例分析】
我方向澳大利亚出口坯布100包。我方按合同规定加一成投保水渍险。货在海运途中因舱内食用水管漏水,致使该批坯布中的30包浸有水渍。请问对此损失应向保险公司索赔还是向船公司索赔?
答:因投保的是水渍险,水渍险只对海水浸渍负责而对淡水所造成的损失不负责任。假如该批货投保了一切险,便可向保险公司索赔。所以本例不能向保险公司索赔,但可凭清洁提单向船公司进行交涉。
3.一切险的责任范围。
一切险的责任范围除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保险责任外,还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外来原因造成偷窃提货不着、淡水雨淋、短量、包装破裂、混杂沾污、渗漏、碰损破碎、串味、受潮受热、锈损等全部或部分损失负赔偿责任。投保本险别后,根据投保人的需要,还可以加保特殊附加险(如战争险、交货不到险等)。
由于一切险的承保责任范围是3种基本险中最广泛的一种,因而适宜于价值较高,可能遭受损失因素较多的货物投保。
(二)除外责任
不论是平安险、水渍险或一切险,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规定,对下列各项损失和费用,概不负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减差所造成的损失;
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5.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案例分析】
我方向海湾某国出口花生糖一批,投保的是一切险,由于货轮陈1民 速度慢,加上该轮沿途到处揽载,结果航行3个月才到达目的港。卸货后,花生糖因受热时间过长已全部潮解软化,无法销售。请问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是否拒赔?
分析:尽管该批货物投保了一切险,但并非一切损失保险公司都负责赔偿。本案即属于除外责任。根据CIC1998年l月1日除外责任第4条规定: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据此,花生糖之所以变质是因为运输延迟造成的,所以保险公司将不予赔偿。
【案例分析】
1973年我方与某外商签订一笔按FOB价的进口合同。后因中东战争苏伊士运河封锁,我方船只只好绕道好望角,以致未能如期到目的港接货。这时英镑贬值。于是卖方以我方未按期接货为由,除要求涨价(或少交货)外,还要我方赔偿其仓储费。请问我方应如何处理?
分折:我方应指出船晚到目的港是因不可抗力事故所致,非我方责任,故不承担任何赔偿处理,至于英镑贬值是交易中的正常风险,不属于不可抗力事故,因此亦不能涨价或少交货物。
(三)责任起讫
责任起讫亦称保险期间或保险期限,是指保险人承担责任的起讫时限,由于海运货物保险是特定航程中货物的保险,因而海运货物的保险期限一般没有固定、具体的起讫日期,我国货物基本险的保险期限一般采取仓至仓的原则。
仓至仓简称W/W,它的含义是,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时开始,在正常运输过程中(包括海上、湖上、内河和驳船运输)继续有效,直至货物运交保险单所载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可储存处所时为止。如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货港全部卸离海轮后60天内未完成最后交货,则保险责任以60天届满终止。
在海上运输过程中,如果出现被保险人所不控制的意外情况,保险期间将按下列规定办理:
1.当出现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绕道、被迫卸货、重新装载、转载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限作任何航海上的变更时,在被保险人及时将获知的情况通知保险人并加交保险费情况下,保险人可继续承担责任;
2.在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情况下,保险货物如在运抵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之前,运输契约在其他港口地方终止的,在被保险人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一定保险费的条件下,保险继续有效,直到货物在这个卸货港口或地方卖出去以及送交之时为止,但是,最长时间不能超过货物在卸货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60天,这两种情况下保险期限终止,应以先发生者为准。
【案例分析】
1982年,我国某进出口贸易公司向港商出口罐头一批共 500箱,按CIF香港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但因海运提单上只写进口商名称,而没有写明其详细地址,货物抵达香港后,轮船公司无法通知进口商提货,只好将该批货物运回原地,但因轮船渗水,有 229箱罐头受海水浸湿,货返原地后我方公司未将货物卸下,在提单上补写上进口商详细地址后,又运往香港,进口商提货后发现罐头已生锈,所以只提取了未生锈的 271箱,其余的又远近原地,我方公司遂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提起索赔,要求赔偿229箱罐头。
请问保险公司是否必须理赔?
分折:保险公司经调查研究后发现,罐头生锈发生在第二航次,而不是在第一航次,而第二航次投保人未投保,所以不属于承保航次范围,于是对我方公司的索赔请求予以拒绝。
(四)被保险人义务
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对被保险人应承担的义务主要作以下规定:
1.当被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被保险人应及时提货,当出现被保险货物遭受任何损失,应即向保险单上规定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并向有关当局、海关、港务局索取货损货差证明,如涉及第三者责任,必要时还须取得延长索赔时效的凭证。
2.对遭受损失的货物,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都应采取合理抢救措施,以减少损失。
3.如遇航程变更或发现保险单所载明的货物、船名或航程有遗漏或错误时,被保险人应在获悉后立即通知保险人。
4.在向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下列单证:保险单正本、提单、发票、装箱单、磅码单、货损货差证明、检验报告及索赔清单,如涉及第三者责任,还须提供向责任方追偿的有关函电及其他必要的单证或文件。
5.在获悉有关运输契约中船舶互撞责任条款的实际责任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五)索赔期限
索赔期限亦称索赔时效,是被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与损失时,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有效期限,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规定索赔期限为2年,自被保险货物运抵目的港全部卸离轮之日起计算。
二、《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简介
海运战争险是特殊附加险的主要险别之一,规定也很特殊,它虽然不能独立投保,但对基本险而言又有很强的独立性,兹介绍一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的有关内容。
(一)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的责任范围
1.直接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或海盗等所造成运输货物的损失;
2.由于上述原因引起的捕获、拘留、扣留、禁制、扣押等所造成的运输货物的损失;
3.各种常规武器,包括水雷、炸弹等所造成的运输货物的损失;
4.由本险责任范围所引起的共同海损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二)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的除外责任海运战争险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1.由于敌对行为使用原子或热核制造的武器导致被保险货物的损失和费用。
2.由于执政者、当权者或其他武装集团和扣押、拘留引起的承保航程的丧失或挫折所致的损失。
(三)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的责任起讫海运战争险的保险责任起讫是以水上危险为限的,即自货物在起运港装上海轮或驳船时开始,直到目的港卸离轮或驳船时为止;如不卸离海轮或驳船,则从海轮到达目的港的当日午夜起算满15天保险责任自行终止;如要中途港转船,不论货物在当地卸货与否,保险责任以海到达该港可卸货地点的当日午夜起算满15天为止,俟再装上续运海轮时恢复有效。保险人对海运货物战争险责任起讫的规定之所以不采取承保仓至仓的原则,而只负责水上危险,原因在于战争时期存放于港口码.头上的货物往往不易疏散,容易造成大量积压,风险过于集中的现象。
【案例分析】
我方按CIF条件出口大豆1000吨,计10000包。合同规定投保一切险加战争险、罢工险。货卸目的港码头后,当地码头工人便开始罢工。在工人与政府的武装力量进行对抗中,该批大豆有的被撒在地面,有的被当作掩体,有的丢失,总共损失近半。
请问这种损失保险公司是否负责赔偿?
分析:根据1981年1月 1日CIC 罢工险条款所规定的责任范围,本例属于直接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