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生产操作
第二十二条 肉和肉制品生产必须按照工艺流程和操作规程要求,在本办法第四、第五条规定的专业人员组织下进行。
第二十三条 生产操作开始前,操作人员必须穿戴清洁的工作服、鞋、帽等方能进入车间。
第二十四条 生产操作开始前,应检查有关容器和设备是否洁净,经检查确认无误,方可下料生产。
第二十五条 在生产中,从原料到成品各工序之间,必须制定明确的岗位责任制,严格把住质量关,对不符合质量和卫生要求的半成品或成品,不得转到下道工序或出厂。
第二十六条 每批产品应有能反映生产各个环节的完整记录,并应按批号整编归档,存档期为一年。
第八章 包装和贴签
第二十七条 产品符合工艺要求和卫生、质量标准,方可包装和贴签。包装材料必须无毒和对人体无害,标签应符合国家《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包装材料、标签应有专人领取,计数发放,领发人均应签字。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商业部副食品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1990年1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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