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8月25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公安部、铁道部、交通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9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
相关背景 该《意见》是继2001年3月由国家经贸委等6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加快我国现代物流发展的若干意见》(旧《意见》)以来,又一个十分重要的文件,是对旧“意见》的进一步完善。由于近几年我国社会经济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物流业发展也是日新月异,旧((意见)中的一些规则已不适应物流业的新发展。
新《意见》的出台,是各方面共同努力的结果。其中,2003年7月全国政协组建的“现代物流专题调研组”在先后对我国现代物流发展最快的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和环渤海及中部地区等10个省市自治区的30多家企业进行调研后,于2003年11月形成的((关于我国现代物流情况的调研报告)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在《调研报告*经过国务院总理和2位副总理批示后,2003年底国家发改委会同8部委向国务院报送了《关于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送审稿)》(发改运行【2003】2283号),《调研报告》中的大多数意见在其中得到了体现,反映了企业、行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2004年8月5日,9部委以发改运行[2004]1617号文件,向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正式下发了新的意见》。
新《意见》的出台,势必为进一 步推进我国现代物流业的发展,在全 国范围内尽快形成物畅其流、快捷准时、经济合理、用户满意的社会化、专业化的现代物流服务体系发挥重要的作用。
部分要点
1.发展现代物流业的意义 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业,是我国应对经济全球化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迫切需要,对于提高我国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优化资源配置、改善投资环境、增强综合国力和企业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2.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
(1)鼓励交通运输、仓储配送、货运代理、多式联运企业通过兼并、联合等形式进行资产重组,发展具有一定规模的物流企业。
(2)支持物流企业利用境内外资本市场融资或募集资金发展社会化、专业化的物流企业。
(3)鼓励国外大型物流企业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到国内设立物流企业。
(4)鼓励有条件的国有大中型工商企业将企业的物流资产从主业中分离出来,整合资源,优化流程,创新物流管理模式,特别是商业连锁企业要提高商品统一配送率。
(5)采取必要的调控措施,推动 各地区工业、商业、运输、货代、联 运、物资、仓储等行业物流资源的整合,合理规划建设区域物流中心,开展社会化、专业化的公共服务。
(6)简化通关程序。
(7)优化城市配送车辆交通管理。
3.推广先进适用的物流专用车辆和设备 大力发展集装箱运输,广泛采用厢式货车、专用车辆和物流专用设备,积极开发推广先进适用的仓储、装卸等标准化专用设备。
4.加强对现代物流工作的综合组织协明现代物流是一个新兴的复合型产业,涉及运输、仓储、货代、联运、制造、贸易、信息等行业,政策上关联许多部门。
为加强综合组织协调,建立由国家发改委牵头、商务部等有关部门和协会参加的全国现代物流工作协调机制。成员由国家发改委、商务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民航总局、公安部、财政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等部门及有关协会组成。主要职能是提出现代物流发展政策、协调全国现代物流发展规划、研究解决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推动现代物流业发展等。
5.关于物流企业 物流企业是指具备或租用必要的运输工具和仓储设施,至少具有从事运输(或运输代理)和仓储2种以上经营范围,能够提供运输、代理、仓储、装卸、加工、整理、配送等一体化服务,并具有与自身业务相适应的信息管理系统,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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