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5
道路运输车辆暂扣凭证
编号: 字第 号
第 联
当事人姓名: 联系电话:
业户名称: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我单位在依法实施道路运输检查时,发现你驾驶的车辆在从事道路运输活动,且无法当场提供《道路运输证》和其他有效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决定暂扣你的车辆。请在七日内持本凭证到
接受处理,在暂扣期间,对车辆予以免费保管;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拒不履行的,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暂扣车辆的决定不服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接到本凭证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车 辆 简 况
车号: 车型: 轮胎: 门锁:
车灯: 玻璃: 后视镜:
车上其它设备及物品:
备注:
执法人员签名: 执法证号:
当事人签名:
执法机关(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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