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纠纷案情简介:深圳市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委托人)于2008年4 月将一批雕花铝板交广州市某邦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承运至吉林长春。双方签有《某邦物流货物单》和《某邦物流货物托运书》。货运单载明托运人、目的地、收货人、货物名为铝板、货物数量、提货人姓名、运费、货物保险价值11万元、保险费等内容,并在货运单上注明“不能重压,不能平放”。货物抵达目的地后,收货人在收货时发现货物雕花铝板已压坏变形,拒绝收货。于是委托人要求被告承担相应责任,但被告无正当理由却不拒不承担责任,双方由此产生法律纠纷。
办案结果:在接受委托后,律师依法收集相应证据并向相关人员了解详细事实情况,依照法律规定和双方的合同约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赔偿货物损失11 万元及相应损失。虽然被告广州市某邦物流有限公司作为知名大型企业,拥有雄厚的资金的广大的社会关系资源,但在通过律师专业的处理后,被告在事实与法律面前却不得不败诉,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委托人赔偿货物损失11 万元及其它损失。委托人通过律师的办理获得全部胜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