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化学危险品物流法律法规环境
化学危险品涉及国家的公共安全,公共安全一般是指和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如消防、交通、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流行卫生疾病等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司财产的安全。有关化学危险品的立法和规章制度,也就是为了尽最大可能减少危害公共安全的事件发生,或者发生以后如何将其危害程度和损失降到最低,如何通过法律和法规以及健全的规章制度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尽量减少,杜绝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为此,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保法》等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在总则中就明确提出,“防为主、防消结合”方针,尽量减少安全隐患,加强应急救援反应机制等。为了符合时代发展的需要,《消防法》经过了多次修正,最新的《消防法》是在2008年10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实施时间为2009年5月1日。
《消防法》明确规定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和居住要保持安全距离;禁止在具有火灾或者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的设置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消防安全规定;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管理,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同时,为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灾公众责任保险”,火灾公众责任险没有作为强制保险规定,在实践环节中还是有相应的硬性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七十号)于2002年11月1日实施的一部法律。一共有九章九十七条。详细规定了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的安全生产。其中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明确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由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未经教育和培训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及容器、运输工具,必须专业生产、专业检测。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还有事故处理、应急预案、法律责任等内容。是化学危险品生产、储存、运输等活动必须遵从的法律。也是规范化学危险品储运活动的纲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保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8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公布施行。《环保法》第三十三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有毒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也规定了违反本法,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刑法》)是最近一次的修正版本是2009年的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主席2009年第十号令。《刑法》中与化学危险品有关的条文有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六条(危险物品肇事罪)、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第三百九十七条等都是和危险物品有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正)(以下简称《新治安处罚条例》)2006年版,对于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不构成触犯刑法的要给与处罚。例如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对于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的行为等,都将依据最新的《新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
还有一些法律,这些法律对于化学危险品物流都是至关重要的法律基础,也是各个行业建立管理危险化学品物流规章制度的法律基础。
化学危险品物流发展过程中的问题及表现
我国化学危险品物流体系尚不成熟,管理工作的具体操作方式还只是直接套用普通物流实践中的方法,相关领域的理论发展较为滞后,我国化学危险品运输从业人员多,专业技术水平和运输设备条件参差不齐,产生了大量的安全隐患问题:化学危险品物流市场标准体系尚不健全
虽然我国的化学危险品运输市场的管理体制已经基本形成,但企业在具体操作中存在很多漏洞。经统计,目前国内与危险货物运输法规及标准共有13个,分别出自公路、铁路、海运和空运四大主管部门。由于四大主管部门的责任不同,导致部分法规及标准之间无法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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