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曾祥素 来源:中国质量报
北京乐天利货运有限公司委托中外运上海冷链物流有限公司运输一批麦乐鸡原料,后该批货物因运输温度不达标被麦当劳供货商拒收,乐天公司遂将物流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近日,北京通州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物流公司赔偿原告损失7万余元。
北京乐天利公司诉称,其接受麦当劳供货商委托,运输一批作为麦乐鸡原料的冷冻鸡块。与运输公司约定车厢温度应保持在-18℃以下。被告公司以其自有车辆将该批货物运抵上海后,车载温度计显示,运输过程中车箱内的温度高于-18℃,影响了该批冷冻肉食品的质量,被收货人拒收。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运输公司赔偿损失73870元。
庭审中,运输公司辩称,虽然与乐天利公司签订合同的袁某确是其北京办事处负责人,但袁某没有得到相关授权,无权代表公司签订合同。此外,被告对运输温度不达标的事实亦不予认可。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袁某作为被告北京办事处的负责人,以被告公司名义与原告签订运输合同,原告方有理由相信袁某有权代理被告签订相关的运输协议;此外,双方发生争议后,被告运输部负责人王某在双方电子邮件往来中,亦未对合同主体提出异议,故法院对被告关于合同主体的答辩意见不予采信。被告依约为原告运输冷冻肉产品,双方在运输合同中对温度进行了特殊约定,但被告在运输货物的过程中,未达到合同约定温度标准,造成货物一定程度的毁损,故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