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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货物贸易术语惯例
1、贸易术语的含义和作用
贸易术语有时也称价格术语,在我国习惯称为价格条件。它是通过国际贸易和长期实践形成惯例的,采用简明的语言或缩写字母代号来概括说明买卖双方在货物交接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及价格构成的特殊用语。
国际贸易的买卖双方,各在天涯,货物自卖方所在地运往买方往往要经过长途运输,多次装卸和存储,其间必然要涉及到以下问题:
(1)何时何地办理货物的交接?
(2)由谁租船、订舱和支付运费?
(3)由谁办理货运保险?
(4)由谁承担货运途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
(5)由谁办理进出口许可证?
(6)买方应在什么时候付款?根据什么付款?
为此,买卖双方在洽谈价格时,一定要同时明确以上问题。国际贸易实践中,渐渐归纳出一些价格术语,简单明确地便把这些责任义务划分清楚了。
比如中国使用fob青岛术语出口一批货物,则中方负责出口许可证,负责把货物运到青岛港码头船舶吊钩可够及处,货物一过船舷的风险损失便转移给了买方承担;买方则负责租船定舱、负责保险,承担货物过船舷后的风险损失,负责卸货、办理进出口手续等等。 由此可见,贸易术语大大简化了交易磋商的内容,缩短了成交的过程,节省了业务费用,对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确实功不可没。
2、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
目前国际上通行的贸易术语惯例有三个体系(版本):
(1)《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简称《通则》,incoterms)是国际商会(icc)为统一各种贸易术语的解释而制定的一项重要文件。《通则》的宗旨是为国际贸易中最普遍使用的贸易术语提供一套解释的国际规则,以避免因各国不同解释而出现的不确定性,或至少在相当程度上减少这种不确定性。最早版本始于1936年,之后于1953年进行了修改,1967、1977、1980、1990和2000年又分别进行了修订,便有了现今的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经过修改后的价格术语采用新的表达方式,把十三种价格术语分为e、f、c、d四组。第一组为e组(ex works),指卖方仅在自己的地点为买方备妥货物;第二组f组(fca、fas和fob),指卖方需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承运人;第三组c组(cfr、cif、cpt和cip),指卖方须订立运输合同,但对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装船和启运后发生意外所发生的额外费用,卖方不承担责任;第四组d组(daf、des、deq、ddu和ddp),指卖方须承担把货物交至目的地国所需的全部费用和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