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国际贸易(International Trade)是指世界各国之间货物、服务和知识产权交换的活动,是各国之间分工的表现形式,反映了世界各国在经济上的相互依靠。
2. 对外贸易(Foreign Trade)亦称“国外贸易”或“进出口贸易”,是指一个国家(地区)与另一个国家(地区)之间的商品和劳务的交换。这种贸易由进口和出口两个部分组成。对输进商品或劳务的国家(地区)来说,就是进口;对输出商品或劳务的国家(地区)来说,就是出口。
3. 总贸易(General Trade)是“专门贸易”的对称,是指以国境为标准划分的进出口贸易。凡进入国境的商品一律列为总进口;凡离开国境的商品一律列为总出口。在总出口中又包括本国产品的出口和未经加工的进口商品的出口。总进口额加总出口额就是一国的总贸易额。
4. 专门贸易(Special Trade)是“总贸易”的对称,是指以关境为标准划分的进出口贸易。只有从外国进入关境的商品以及从保税仓库提出进入关境的商品才列为专门进口。当外国商品进入国境后,暂时存放在保税仓库,未进入关境,不列为专门进口。从国内运出关境的本国产品以及进口后经加工又运出关境的商品,则列为专门出口。专门进口额加专门出口额称为专门贸易额。
5. 直接贸易(Direct Trade)是“间接贸易”的对称,是指商品生产国与商品消费国直接卖买商品的行为。
6. 间接贸易(Indirect Trade)是“直接贸易”的对称,是指商品生产国与商品消费国通过第三国进行卖买商品的行为。其中,生产国是间接出口;消费国是间接进口;第三国是转口。
7. 转口贸易(Entrecote Trade)是指生产国与消费国之间通过第三国所进行的贸易,即使商品直接从生产国运到消费国去,只要两者之间并未直接发生交易关系,而是由第三国转口商分别同生产国与消费国发生的交易关系,仍然属于转口贸易范畴。
8. 复出口(Re-export)是指外国商口进口以后未经加工制造又出口,也称再出口。复出口在很大程度上同经营转口贸易有关。
9. 贸易条件(Terms of Trade)又称交换比价或贸易比价,即出口价格与进口价格之间的比率,就是说一个单位的出口商品可以换回多少进口商品。它是用出口价格指数与进口价格指数来计算的。计算的公式为:出口价格指数/进口价格指数X100。以一定时期为基期,先计算出基期的进出口价格比率并作为100,再计算出比较期的进出口价格比率,然后以之与基期相比,如大于100,表明贸易条件比基期有利,交换效益优于基期;如小于100,则表明贸易条件比基期不利,交换效益劣于基期。
10. 国际贸易地理方向(Direction of International Trade)亦称“国际贸易地区分布”(International Trade by Region),用以表明世界各洲、各国或各个区域集团在国际贸易中所占的地位。计算各国在国际贸易中的比重,既可以计算各国的进、出口额在世界进、出口总额中的比重,也可以计算各国的进出口总额在国际贸易总额(世界进出口总额)中的比重。
11. 国际贸易商品结构(Composition of International Trade)是指一定时期内各大类商品或某种商品在整个国际贸易中的构成,即各大类商品或某种商品贸易额与整个世界出口贸易额相比,以比重表示。
12. 对外贸易值(Value of Foreign Trade)是以货币表示的贸易金额。一定时期内一国从国外进口的商品的全部价值,称为进口贸易总额或进口总额;一定时期内一国向国外出口的商品的全部价值,称为出口贸易总额或出口总额。两者相加为进出口贸易总额或进出口总额,是反映一个国家对外贸易规模的重要指标。一般用本国货币表示,也有用国际上习惯使用的货币表示。联合国编制和发表的世界各国对外贸易值的统计资料,是以美元表示的。
13. 原产地规则是各国为了确定货物原产地而采取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其核心是判定货物原产地的具体标准,即原产地标准。原产地规则是实施普惠制的重要内容,它包括受惠国产品的原产地标准,直接运输规则及书面证明要求。
14. 普惠制原产地证(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 Certificate of Origin)是普惠制的主要单据。凡是对给予普惠制关税待遇的国家出口的受惠商品,须提供这种产地证,作为进口国海关减免关税的依据。目前使用的普惠制产地证格式A产地证(GSP Certificate of Origin Form A)。适用于一般商品,由出口企业填制后连同普惠制产地证申请书和商业发票一份,送交有关机构(我国为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
15. 直接运输规则(Rule of Direct Consignment)普惠制中原产地规定的运输条件。受惠国的出口商品必须把取得优惠资格的商品直接运到给惠国,而不得在中途转卖或进行实质性的加工。但由于地理上的原因或运输上的困难,在出口商品发货时,给惠国已得知其最终目的地为该给惠国的情况下,可以通过第三国境转运,但是商品在过境时必须置于过境国海关的监督之下,不得进入第三国市场。
16. 配额(Quota)是指一国政府在一定时期内对某些商品的进口数量或出口数量采取的直接限制。这是世界各国管理对外贸易的一种重要手段。在国际贸易中称之为非关税措施。
17. 进口配额制(Import Quota System)是一国政府在一定时期内(如一季度、半年或一年内)对某些商品的进口数量或金额加以直接的限制,在规定时限内,配额以内的货物可以进口,超过配额则不准进口,或者征收较高的关税、附加税或罚款后才能进口。
18. “自动”出口配额制(”Automatic”Export Quota System)是指出口国在进口国的要求和压力下,在一定时期内“自动”限制某项或某类商品对进口国的出口额。
19. 市场准入(Market Access)是指在国际贸易方面两国政府间为了相互开放市场而对各种进出口贸易的限制措施,其中包括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准许放宽的程度的承诺。
20. 倾销(Dumping)是指出口厂商以低于该商品国内市场出售的价格,在国际市场上销售,其目的是打开市场,战胜竞争对手,扩大销售或垄断市场。倾销不是国家鼓励出口的措施,而是出口企业国际营销的一种策略或战略,企业在某国或地区倾销阶段的亏损,一般由压低工人的工资、国内高价销售、或在别国高价销售、或待控制进口国市场提高售价后的赢利进行弥补。进行倾销的企业一般为实力雄厚的大型企业、企业集团,特别是跨国公司或垄断组织,而一般中小企业则无力倾销。
21. 规避是指一种出口产品在被另一国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情况下,出口商通过各种形式减少或避免出口产品被征收反倾销税或被适用其它形式的反倾销措施的行为;例如,出口商通过改变商品的生产地、组装地或产品形态,将产品转移到第三国或进口国国内进行装配,从而改变其产品的原产地,以规避反倾销税。反规避是指进口国为防止国外出口商规避反倾销措施的行为而采取的措施。
22. 吸收是指在进口国已对某一进口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的情况下,出口商采取低报出口价格的方法减轻进口商因承担反倾销税产生的负担,从而降低反倾销税对其产品在进口国市场份额的影响。此种情况下,进口国可以进行反吸收调查,即如进口国发现反倾销措施对倾销产品的售价未能产生预期影响,可通过重新调查确定新的倾销幅度,并最终提高反倾销税率。
23. 非关税壁垒(Non-Tariff Barrier)即除关税以外的限制贸易的措施,故又称为非关税措施,形式多样,且更为隐蔽。根据美国、欧盟等世界贸易组织成员贸易壁垒调查的实践,非关税壁垒主要表现为以下13种形式:(1)通关环节壁垒,(2)对进口产品歧视性地征收国内税费,(3)进口禁令,(4)进口许可(包括配额管理)(5)技术性贸易壁垒,(6)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又称为绿色壁垒),(7)贸易救济措施,(8)政府采购中对进口产品的歧视,(9)出口限制,(10)补贴,(11)服务贸易方面的壁垒,(12)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措施,(13)其它壁垒(如“社会壁垒”、“道德壁垒”、“反恐壁垒”等等)。
24. 关税同盟(Customs Union)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完全取消关税或其他壁垒,并对非同盟国家实行统一的关税率而缔结的同盟。
25. 红灯补贴又称禁止性补贴,《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明确地将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规定为禁止性补贴,任何成员不得实施或维持此类补贴。农产品出口补贴的削减由《农业协议》规定。
26. 黄灯补贴又称可诉补贴,指那些不是一律被禁止,但又不能自动免于质疑的补贴。对这类补贴,往往要根据其客观效果才能判定是否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
27. 绿灯补贴又称不可诉补贴。《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第四部分规定了两大类不可诉补贴,一类是不具有专向性的补贴,另一类是符合特定要求的专向性补贴。不具有专向性的补贴可普遍获得,不针对特定企业、特定产业和特定地区。符合特定要求的专向性补贴,包括研究和开放补贴,贫困地区补贴,环保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