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货物的申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在货物进出口时,应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按海关规定的格式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出口货物报关单,随附有关的货运、商业单据,同时提供批准货物进出口的证件,向海关申报。
报关的主要单证有以下几种:
1). 进口货物报关单
一般填写一式二份(有的海关要求报关单份数为三份)。报关单填报项目要准确、齐全、字迹清楚,不能用铅笔;报关单内各栏目,凡海关规定有统计代号的,以及税则号列及税率一项,由报关员用红笔填写;每份报关单限填报四项货物;如发现情况 有无或其他情况需变更填报内容的,应主动、及时向海关递交更改单。
2). 出口货物报关单
一般填写一式两份(有的海关要求三份)。填单要求与进口货物报关单基本相同。如因填报有误或需变更填报内容而未主动、及时更改的,出口报关后发生退关情况,报关单位应在三天内向海关办理更正手续。随报关单交验的货运、商业单据。
3). 货运和商业单据任何进出口货物通过海关,都必须在向海关递交以填好的报关单的同时,交验有关的货运和商业单据,接受海关审核诸种单是否一致,并由海关审核后加盖印章,作为提取或发运货物的凭证。
随报关单同时交验的货运和商业单据有:
海运进口提货单;海运出口装货单(需报关单位盖章);陆、空运运单;货物的发票(其份数比报关单少一份,需报关单位盖章等);货物的装箱单(其份数与发票相等,需报关单位盖章)等。
需要说明的是如海关认为必要,报关单位还应交验贸易合同、定货卡片、产地证明等。
另外,按规定享受减、免税或免验的货物,应在向海关申请并已办妥手续后,随报关单交验有关证明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