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封锁管理办法 |
2013-1-1 中国冷链物流网www.cclcn.com |
1、铅封、封钳的保管、发放、回收工作,建立台帐并专人专职管理。
2、铅封用于各种不同类型的罐盖、箱、等有关计量装置和特殊情况、特殊地点的加封。
3、铅封使用者必须对所领铅封妥善保管,不得随意借出、转让、复制伪造。
4、装车人员在报装单上按现场的实际情况填写铅封数量及编号。
5、每月统计一次,将本月各车使用的铅封数量、报废数量、回收旧铅封数量汇总。
6、使用过程中将铅封损坏,需重新补发,必须将损坏的铅封保管好以旧换新。损坏的铅封号做好记录。
7、铅封使用范围:
(1)、加封人员无权对正常施封中的车辆罐口装置启封。
(2)、所有驾驶人员,都不得更动铅封,如发现内部异常,必须现场封存,并由客户签字认可。同时向经营人员汇报,经营专责确认
(3)、驾驶人员只限于在现场对车辆罐口加封。
(4)、其他人员如工作需要必须启封,应通知客户一起进行启封和加封。
(5)、对罐口装置加封时,铅封上必须清晰可见标识及编号.
(6)、加封后的钢丝头,长度不宜超过1.5cm,多余钢丝绳须用斜口钳进行剪断处理,使出孔钢丝头部散开。
(7)、标识及编号字模不清,应及时向用有关负责人汇报,及时更换。
8、铅封的管理考核办法:
(1)、对发生因铅封管理不善遗失的,管理员在24小时内立即报有关领导,对有关责任人罚款50-200元。
(2)、对因铅封领用数与使用数不相符,应追究原因,如有丢失,对当事人每一粒罚款20元。
(3)、铅封使用地点与工作单、报表、清单任意处不一致者,对当事人罚20元。
(4)、铅封不得转借他人使用,一经发现,除当事人写出书面检查外,视情节轻重罚款100—300元,情节严重的追究责任。
(5)、对必须加封而未加封或漏封的,或未达到工艺要求的,罚款100元。
(6)、如发现职工伪造封铅,一经查实确定后,对责任人罚款200元,对造成严重损失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
(7)铅封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将铅封发放他人,一经发现必须严肃追究铅封管理人员责任。
(8)、因基础管理不善、无法核实铅封号的,必须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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