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30日关于下发《河北省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成绩复查程序》的通知
冀职鉴函〔2005〕10号
各市鉴定中心、省直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省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完善考试制度,提高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的鉴定质量,保证考试的公平性和严肃性,促进我省全国统考考务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现将《河北省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成绩复查程序》(见附件1)下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1.河北省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成绩复查程序
河北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件1
河北省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成绩复查程序
(一)复查期限
对成绩有疑议的考生,可在河北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成绩公布十五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查。成绩公布时间以河北省职业资格工作网(www.hebosta.org.cn)的公布日期为准。
(二)复查范围
复查范围限于单科成绩无分、零分或缺考者,其他问题不予复查。
(三)复查程序
1、考生本人如对成绩有疑议,可由考生本人填写《河北省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成绩复查申请表》(见附表,此表可在河北省职业资格工作网(www.hebosta.org.cn)上下载,也可向省、市鉴定中心索取),报名单位和市鉴定中心填写意见并盖章后提交省鉴定中心。
2、省鉴定中心在接到考生申请表5个工作日内,向考生作出答复。
由省鉴定中心阅卷的职业等级,在5个工作日内直接得出复查结果,并将复查结果通知考生本人及相应市鉴定中心,如成绩有变动,将在网站上对成绩予以更正。
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鉴定中心阅卷的职业等级,省鉴定中心将把《河北省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成绩复查申请表》提交部鉴定中心,在得到部鉴定中心答复后,由省鉴定中心答复考生。
省鉴定中心成绩复查电话:0311-8616905 传真:0311-86166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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