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际海上货运合同的概念及种类
国际海上货运合同是指船主与货主之间签订的,由承运人或船舶出租人负责将货物由一港经海路运至另一港,交由收货人,由托运方(收货人)支付运费的协议。
国际海上货运合同可分为两类:一种是班轮运输合同。一种是租船运输合同。
(二)班轮运输合同
1.概念
班轮运输合同是指托运人将一定数量的货物交由轮船公司(承运人),由承运人按固定的航线、沿线停靠固定的港口,按固定船期、将货物送达目的港,由托运人支付固定运费的协议。
班轮运输合同中的托运人一般是指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买方或卖方。承运人一般是船舶的所有人或经营人。除托运人和承运人外,班轮运输合同中还常常出现合同第三人即运输合同的收货人,他对运输合同的履行不负任何责任,一般而言,收货人在收货时发现货损货差或灭失时不能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向承运人索赔,而只能请求发货人或以发货人的名义向承运人索赔或向法院起诉。但如果收货人本身即为托运人,收货人自然可以直接向承运人索赔。
2.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根据《海牙规则》等国际规则,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如下:
(1)承运人的基本权利义务
承运人的基本权利即按合同规定向托运人收取运费。
承运人的基本义务有:①负责装卸货物。②提供适航的船舶。依《海牙规则》的规定,在开航前,承运人应“尽到应尽职责”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所谓适航状态是指配备适当的船员、设备和船舶供应品;适宜装货,即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船舶其他装货部位能适合并能安全收受、运送和保管货物。③管理和安全运送货物。即应“适当而谨慎地”装载、收受、配载、运送、保管、照料、卸载所运货物。④在目的港将货物交付于收货人。
(2)托运人的基本权利义务
托运人的基本权利是在目的港提取承运的货物。
托运人的基本义务有:①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地点,以适当的条件,向承运人提供托运货物。适当的条件包括适当包装、将装卸说明通知承运人。②支付运费。托运人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向承运人支付运费。③在目的港提取货物。如不提货或逾期提货的,托运人应承担责任。
(三)提单
1.概念
班轮运输合同的表现形式是海运提单,因而班轮运输又称提单运输。提单(L炖B),是承运人在接受托运人交付的货物后,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或承运货物的船长,签发给托运人的书面凭证。
2.提单的职能
(1)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拥有提单则表明享有提单所载货物的所有权。
(2)提单是班轮运输合同的凭证。提单规定了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具有合同效力。
(3)提单是承运人签发给托运人的货物收据,提单是在承运人收到托运人的货物后才签发的,所以提单起着货物收据及交货凭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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