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全市餐饮服务食品摊点经营者的公开信 |
2011-9-24 中国冷链物流网(www.cclcn.com) |
全市餐饮服务食品摊点经营者:
你们好!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社会各界高度关注,人民群众高度关心。今年,市委市政府把“实施食品放心工程和食品安全"百千万"示范工程”纳入了全市集中力量办好的十件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实事之一,切实加强了食品全安监管工作。但是,目前我市餐饮服务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现状不容乐观,特别是对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需要我们齐心协力,共同改进、完善和提高。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将餐饮服务食品摊贩有关要求告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保证所经营的食品安全。《食品安全法》第三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二十九条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
(二)须在城市管理部门划定的区域和规定的时间内经营,并具有与经营食品相适应的洗涤、消毒、防腐保鲜、防蝇、防尘、防鼠以及处理废水和存放废弃物的设备设施;组织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查体,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
(三)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用具、容器、餐饮具应当无毒、无害、清洗消毒,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四)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经营现场无自来水设施或有效消毒设施的,应当使用一次性餐饮具或者集中消毒餐饮具。
(五)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洗涤剂、消毒剂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当索证、索票,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台账和使用记录台账。
(六)建立食品原材料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制度,有进货记录台账。
为规范餐饮服务食品摊贩的管理,近期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县区餐饮服务食品摊贩的管理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希望各餐饮服务食品摊贩经营者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诚信经营,为保证全市人民饮食安全,提高我市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水平做出贡献。
菏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菏泽市城市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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