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山东工人报社
张某2009年7月到某食品公司干包装工,公司与其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同时承诺缴纳社会保险费。但工作快半年了,公司也没有给缴社保费的迹象。张某与公司交涉了几次,公司都是以正在办理为由拖延。张某感到公司不讲信用,于是要求辞职到另一单位工作。但是公司以合同不到期为由不批,并称如果辞职要扣当月工资作为违约金。无奈之下,张某求助于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此可见,单位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有权决定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扣工资作为违约金,阻止劳动者辞职的做法是违法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调查核实后,依法向该公司下达了限期改正指令书。目前,该公司改正了错误,张某也顺利到另一单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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