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规制度滞后于上海自贸区建设需要
从整体上看,我国票据法规制度还难以适应上海自贸区建设对票据业务创新发展的客观需求。主要表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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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票据法》中“真实贸易背景”的限定,把融资性商业汇票排除在外,从而对于上海自贸区建设推进贸易、投资便利和票据便利带来不利影响。
二是现行票据法律制度关于“书面形式”的规定滞后于上海自贸区贸易、投资便利亟待电子票据发展的客观要求;同时在电子票据法律体系方面的立法和理论研究都显得相对滞后,尤其在明确当事人权利与义务、损失责任的承担、法律适用等方面更是语焉不详,这不利于我国电子商业汇票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是现行《票据法》将票据行为约束于境内,而人民币的结算和投资现已延伸至港澳台地区范围,票据法关于票据行为地的法律界定有待根据上海自贸区跨境人民币票据便利支付的前瞻发展进一步修改完善。
电子票据发展滞后,离跨境人民币支付需求差距巨大
当前,电子商业汇票系统(ECDS)还存在系统安全隐患,跨银行开展电子票据转贴现业务还存在系统缺陷,电子票据尚处于起步发展阶段,纸质票据电子化置换业务尚未有效开展,票据的签发、承兑、背书转让等仍主要采用实物券形式和原始的手工交易方式。
当前,我国电子票据业务发展滞后,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与纸质票据相比,我国电子票据业务总量占比相对偏低。2013年前三个季度,企业累计签发商业汇票15.2万亿元,其中电子票据1.45万亿元,占比9.52%;金融机构累计贴现34.6万亿元,其中电子票据2.4万亿元,占比6.93%。从数据中不难看出,我国电子票据仍处在巨大发展空间。
二是电子票据各类型业务发展不平衡。与传统纸票业务侧重于转贴现和回购业务相比,主要商业银行对电子票据的出票、承兑业务重视程度明显高于贴现和转贴现业务,尤其是电子票据回购业务明显占比偏低,从一个侧面显示处电子票据主要类型业务在起步发展初期的不均衡状态。
尚未培育形成多元化票据经营机构并存的市场格局
在市场机制建设上,我国电子商业汇票市场还处于初创阶段,票据经营机构缺乏多元化。同发达国家或地区相比,我国电子商业汇票市场仍缺乏新兴的票据投资主体和中介机构,市场上信息透明度低,信用体系不完善。海外发达国家或地区票据市场设立了专门经营商业票据的承兑、贴现机构,如英国的贴现所、日本的短资公司,同时还允许具有准入资格的货币市场基金、机构投资者入市交易,我国台湾地区则建立了票券集中保管结算专门机构,施行票券集中保管结算交割。
这些票据专业机构的建立,可以提高票据市场的运作效率,促进商业票据市场健康发展。我国票据市场经营主体主要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且银行业票据专营机构数量有限。当前,信托、证券公司与银行开展票据理财业务合作,开始初步涉及票据市场,但还未成为票据市场活跃参与主体,而保险(放心保)、基金、资产管理等其他类型金融机构尚未涉足票据市场,从而制约了我国票据市场多元化经营主体格局的形成。
票据业务支持上海实体经济的作用有待进一步提升
上海作为工业和商业发达城市,制造业和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以及相关行业中小企业存在着大量的票据业务需求。但从实际情况看,上海票据业务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还存在着不足。
首先,上海票据融资支持制造业和批发、零售业的作用尚未完全发挥。从长三角的上海、浙江和江苏三省市票据融资与制造业增加值和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销售额数据对比中可以看出,2011年上海GDP分别为江苏省和浙江省GDP的39%和59.4%,上海制造业增加值分别为江苏和浙江省制造业增加值的30.5%和62.5%,上海限额批发零售销售总额分别为江苏和浙江省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销售总额的78.5%和1.52倍,但上海票据累计承兑量6761亿元仅相当于浙江票据承兑量2.33万亿元的29%和江苏票据累计承兑量2.26万亿元的30%。在票据承兑业务支持制造业和批发、零售行业发展的数据对比中,上海与浙江和江苏均具有较大差距,反映出上海票据业务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仍有较大的提升空间。
其次,上海票据融资对进出口贸易和物流服务行业的支持作用仍挺有巨大发展空间。当前,以上海为龙头的长三角地区对外贸易总量在全国中占比达到30%以上,今后上海自由贸易区建设将进一步提升长三角地区对外贸易的经济地位和全国比重。当前,长三角金融机构票据承兑业务和贴现业务开展并不均衡,票据承兑量在全国占比超过30%,但贴现量在全国的占比却不到20%,表明金融机构以信贷规模支持企业贴现票据的力度不足,从而制约了商业票据在支持贸易、物流行业企业支付结算和贸易融资等金融服务方面作用的进一步发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