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最近在贸易保护方面对中国动作频频。10月8日,美国众议院情报委员会发表调查报告,称来自中国的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和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在美的经营、投资活动构成对美国国家安全的威胁。此报告一出,随即引起中方的强烈反对。10月10日,美国商务部作出终裁,认定中国向美出口的晶体硅光伏电池及组件存在倾销和补贴行为。美国的做法不过是美国民主、共和两党冲刺美国大选的惯用伎俩,是典型的“地堡思维”,这种做法严重践踏了既存的国际贸易、投资等法律体制。
一直以来,美国政府对中国的出口产品采取歧视措施。美国商务部日前宣布对中国出口的太阳能电池征收反倾销反补贴税的终裁决定只是一个缩影。对此,中国政府和受调查企业不可能寄希望于外国政府的“公正”对待,只有依靠自己,依靠法律应对。
朱榄叶
日前,美国商务部宣布了对中国出口的太阳能电池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的终裁决定,将对从中国进口的相关产品征收18.32%至249.96%的反倾销税和14.78%至15.97%的反补贴税。由于美国商务部还确认存在“紧急情势”,商务部决定对除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产品之外的其他产品,从临时裁定公布之日前90天追溯征收反倾销、反补贴税。根据美国国内法,这一措施最终能否实施,还要等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美国国内产业损害和“紧急情势”的最终裁决,这一裁决预计于今年11月下旬公布。
2011年12月,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国内产业损害问题作出初步裁决,确认美国产业因中国出口产品而遭受实质损害。在初裁报告中,委员会审查分析了美国市场太阳能电池产品的竞争状况,美国国内生产商的生产及就业,产品的进口、消费和市场份额,产品定价情况,美国生产商的财务状况以及损害威胁因素(包括中国的生产能力、美国进口商的库存、订单、其他国家反倾销反补贴税的征收情况)等六个因素,得出结论认为:“有合理迹象表明美国产业因从中国进口的低于正常价值且得到中国政府补贴的晶体硅光伏电池、模块、层压板、面板及建筑一体化材料等产品而受到实质损害”。可以预见,即将出炉的最终裁决不可能出现大逆转。
美国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但却在几年前就开始了对中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并同时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中国在WTO对美国的双重措施提出申诉,美国败诉后于今年3月6日修改了国内法:一方面为启动对非市场经济国家产品的反补贴调查提供了立法依据;另一方面要求在同时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时,应当对反倾销税作出调整。
然而,法律的修改并没有改变美国对中国产品的歧视待遇,反而突出了贸易保护主义。在双反措施案美国败诉后,美国商务部重新计算了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在略微调低了反倾销税率的同时,反补贴税率有所增加,有的产品甚至有较大增加。
本次对太阳能电池产品的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从时间上恰好跨越了美国法律的修改,商务部初裁的数据在终裁时都有了变动,反倾销税率的最高值没有变化,最低值从初裁时的31.14%下降了近13个百分点,而反补贴税率却从初裁时的2.90%至4.73%提高了11个百分点还多。此外,最低反倾销税率的降低只对少数几个应诉企业有影响,对绝大多数中国企业来说,遭遇的仍然是249.96%的全国统一最高税率。
一直以来,美国政府对中国的出口产品采取歧视措施。在全球经济不景气的大背景下,贸易保护主义的盛行更是可以预见的。正如中国光伏产品主要生产商之一——阿特斯光伏电力有限公司在其发给媒体的声明邮件中指出的,“美国商务部在案件调查的关键环节,选择一个年产能不足100MW的泰国作为替代国,从根本上奠定了裁决结果必将不公的基调,侵犯了中国企业的公平贸易权,为光伏行业的贸易保护主义开了先河”。中国政府和受调查企业提供了大量的证据,证明中国产品没有倾销,也不存在补贴,但都没有被采纳。可见,我们不可能寄希望于外国政府的“公正”对待,只有靠自己应对。
对于中国企业来说,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作出终裁决定后,可以向美国国际贸易法院提起诉讼,对法院判决不服的,还可以上诉。虽然这可能要花费比较长的时间,但美国法院的判决在美国国内有法律效力,对美国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今后的行政行为也是有约束力的。因此,中国企业要认真研究美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找出调查中存在的问题,力争在美国的法律诉讼中取得突破。中国政府则应该考虑是否向WTO提出争端解决,如果决定提起争端解决,应该仔细研究美国双反案中上诉机构的分析,找准法律点,力争做到全胜。
法律解决途径只是一个方面,即使胜诉了,也许会再次碰到美国在对待双反案时的结果。因此,对企业来说,还有一个及时调整经营战略的问题。近几年中国的光伏产业飞速发展,产能扩充过快,产量大而国内安装比例低,这些问题的解决是对国外反倾销反补贴应对措施的一种思路。
此外,还有技术上的提高,也是企业应该考虑的。换句话说,在积极应诉、起诉,力争保持国际市场的同时,我们的光伏产业要开拓国内市场,这样,在外国对我们的出口产品发起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时,企业才有回旋的余地,不被别人卡住脖子。
(作者系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 法制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