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进出口农药的监督管理,农业部和海关总署日前联合发布第1880号公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管理名录》进行调整。调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管理名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2011年12月31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管理名录》同时废止。
自2013年1月1日起,农药进出口单位应按照新名录中的海关商品编码及其对应的农药商品名称向农业部申请《农药进出口登记管理放行通知单》。2013年1月1日前办理的《农药进出口登记管理放行通知单》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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