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甘肃省农村公路条例》(简称《条例》)经甘肃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甘肃省首部地方性农村公路法规,明确了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对农村公路规划管理及村道路政管理作出相关规定。
《条例》规定,禁止超限运输车辆通行农村公路。因工程建设重载车辆确需反复通过特定农村公路路段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签订公路修复协议,并交纳相应数额的公路修复保证金,按不低于原有公路标准的技术标准及时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条例》明确,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并指导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建立农村公路管护群众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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